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与政策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 2023-07-24 • 10+ 浏览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已成为社会服务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在提供社会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协助政府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为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我国先后颁布并实施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需要合法登记后方能开展业务活动。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首先要分清楚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的类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有两种:一是行业分类,二是民事责任分类。

1.行业分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2.民事责任分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需要注意的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除了应当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有必要的场所外,对其名称和财产还有特别的要求。

(1)名称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2/3。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登记程序

除政策法规明文规定的可以直接申请登记的情形外,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依照下列程序进行登记。

1.登记申请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 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等。

如果是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合伙协议可视为其章程。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须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与社会团体章程类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也应包括下列事项:第一 ,名称、住所;第二,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组织管理制度;第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第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第六,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

2.审查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根据证明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 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登记证书遗失时,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后即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开展其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一) 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如果需要变更,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二) 财务制度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具体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1)依法建账。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并将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规范会计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属非营利组织,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反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果、现金流量等信息。

(3)接受审计监督。这有两种情形:一是民办非企业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时,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时,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4)依法管理资产。其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根据财政部《关于 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业务需要收取有关费用时,应按照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收费审批程序,即申请设立收费项目须经中央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须由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核定。收费经批准后,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到财政主管部门申领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票据。其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合法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 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这就要求,第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第二,民办非 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税收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收规定主要有: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对涉及征税的收人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但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项目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主要有:一是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三是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项收入项目,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方能免除所得税。

与社会团体一样,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以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相关规定请参见上一节的相关部分,此处不再赘述。

(四)年检和评估

与社会团体一样,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按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除此之外,具体评估流程与对社会团体的评估流程是一样的,这里重点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1.年检的范围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但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上一年7月1日以后登记成立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2.年检的内容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②登记事 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③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④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  情况;⑤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⑥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3.年检的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如下:

(1)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2)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4.年检的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三 种。“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

当出现法定终止情形时,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失去法人资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有两种情形,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二是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

(一) 注销登记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有: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规定的条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资产以及有必要的住所等)。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发生根本变化。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导致其不属于原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5)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

((6)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

(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此种情况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清算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等文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 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指的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行为。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撤销登记适用于下列情形:一是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二是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三是严重违规的。比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对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四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比如,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时如果有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撤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