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残疾及残疾人问题的理解正在悄悄地发生变化,以前人们往往把残疾人问题的根源归诸“残疾本身”,但目前除了少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或智力残疾严重的儿童之外,所有的残疾儿童都能接受适当的、免费的公共教育,所有的公立学校都为残疾人的入学创造条件,使得人们对残疾人特殊教育的理解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都促进了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
一、残疾人服务发展
(一)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理念变迁
目前,社会对残疾的理解已经从主要归因于“个体和家庭”的个体模型转向更加重视“人与环境互动”的社会模式。
传统的个体模型把残疾界定为残疾者个人的问题,与社会无关,相应的责任都是归属个体,个体应该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而改变。例如,20世纪前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医学理论分析框架把残疾看作是“功能丧失”,即无法独立和有效地完成他人所能完成活动的能力,残疾人则是偏离“常模”(标准)的人。这种来自医学模型的残疾标签具有消极的负面影响,从而导致残疾人(尤其是精神残疾人)的自尊丧失。
随着20世纪60年代残疾人权利运动的深入开展,社会模型开始成为主流模型。社会模型强调在多元化的社会中,“标准和隔离”是丧失“人性”的表现,不是个体患有残疾,而是社会环境导致了残疾,社会应为了适应个体的需要而改变。社会环境包括人为环境、社会价值观、社会机构、社会个体和残疾人文化等。例如,社会建构模型就认为“残疾人问题是一种社会的客观存在,应该将这个问题归于社会,残疾问题不是由残疾人的个人无能造成的,而是社会本身无法为残疾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服务,也无法确保残疾人的需要在社会组织中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根据社会建构的理论框架,“残疾完全是社会强加给残疾人的,这种强加包括从个体的偏见到制度性的歧视,从公共建筑的障碍到交通系统的限制,从隔离式的教育到排斥性的工作安排”①。因此,在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上就必须要认识到残疾人的需要和特点,注重挖掘残疾人的潜能。应该看到,残疾人潜能的发挥会大大超出人们的想象。
这种主导性理论的变化,促使人们反思和理解传统的残疾人观念存在的几大误区。1.防止把导致残疾的原因归诸个体的生理性因素或道德层面的缺失自从有人类以来,就有残疾人。残疾的原因可能是遗传和疾病,也可能是自然灾害、战争和意外事故,还可能是环境污染和科技水平限制等。在残疾人致残的原因分析上应该坚持社会原因分析为主导。
2.防止把残疾人个体的问题“普适化”
当某个残疾人遇到困难时,容易简单地判断是由于残疾所引起的。其实,残疾人的个体差异是非常大的,当人们把困难的核心界定为残疾的时候,因为残疾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那就意味着直接否认了残疾人克服困难的可能性,也就否认了作为人具有改变自身现状的潜能,直接否认了残疾人的权利。
3.防止把残疾人简单地看作社会的“受害者”
“残疾人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外部障碍(无论是政策还是环境等),使得残疾人处于“不利”的社会境遇中,无法发挥正常作用。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和能力的发挥需要消除外部的障碍,政府也应该在立法上制定对残疾人的保障政策,推进发展残疾人事业。要认识到,残疾对于个体的发展而言,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
4.防止把残疾人看作“理所当然”需要帮助和社会支持的人
历史上,残疾人经常处于与世隔绝的状态。在现代社会中,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具备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能够发展替代性需要并且相对独立地使用社会性资源。当然,这并不否认残疾人需要给予特别的帮助,关键问题是要评估残疾人需要“什么”帮助以及在“什么”处境下需要帮助。社会赋予残疾人以同等的发展机会才是最重要的,社会帮助的目标不是要让残疾人“依赖”社会,而是建构残疾人的新“能力体系”。“我们把人放在首位,把残疾放在第二位。残疾者首先是人。” 发展残疾人事业,就是要实现残疾人的“平等、参与和共享”。
(二)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模式变迁
当前,国际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越来越朝着专业化和职业化方向发展,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正在经历从“医学治疗模式”向“社会康复模穴”的转变。20多年来,联合国一直倡导这种模式的转型。
1. 残疾人社会工作理论层面的转型
残疾人社会工作就是要把理论知识、实务技能和自我洞察人相结合,但在这样的结合中,理论知识恰恰占据最重要的地位。其一,在致残原因的理论分析上,从个人责任理论转向社会责任理论。个人责任理论的前提隐含了“健全人 和“残疾人”的对立,在同等生活状态下,大多数人是正常的,而少数人致残,其责任只能在于个人或家庭,一个人患有残疾只能是个人和家庭的不幸或悲剧。社会责任理论则强调无论先天性残疾还是后天性残疾都是社会因素造成的,例如近亲结婚而生出智障儿,表面上是先天性的,实际上是父母知识的缺乏,也是社会性因素造成的。其二,在残疾现象的理论分析上,从社会标签理论向社会照顾理论转变。标签理论是美国社会学家贝克提出的,强调困难群体的偏差行为是强势群体“妄加”标签的结果,从而直接导致困难群体逐渐游离在主流社会之外。很显然,这种标签理论运用于残疾人社会政策,则会给残疾人和社会带来双重损失。社会照顾理论则强调,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建立信任的专业关系,关键是把所谓的“不正常”的群体或行为看作是“正常化”的,要寻找这类群体或行为在“当下生活情境”中的合理性,社会工作者应该以服务对象的需要为出发点。社会照顾的理论就是要在文化价值层面坚持多元化,防止出现价值观的“侵入”现象,注重服务对象自我潜能的激发。
2. 残疾人社会工作方法层面的转型
这种转型主要表现为残疾人社会工作方法背后理念分析和工作方法直接介入模式的理论分析。第一,在工作方法的理念分析上,残疾人社会工作正在实现由供养理论向回归社会理论转变。供养理论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从残疾人的生存“首位权”出发的,主要注重经济和物质层面的供养,而相对忽视精神和社会层面的满足。回归社会理论是“去机构化”运动的代表性理论,强调社会工作者和残疾人服务对象的互动,强调服务对象社会关系的重建,增加服务对象的“能力”。回归社会理论和增能赋权理论在理论层面是相通的。第二,在直接介入模式的理论分析上,由单一的个案模式向综合服务模式转变。个案模式比较注重个体和家庭关系的介入,而综合服务模式则更多从社会系统的角度来反思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这也是社区康复理念得以流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残疾人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包含努力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及积极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两个方面。
(一)本土化视野下的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
面对国际化残疾人社会工作新的发展趋势,毫无疑问,我国应该从自身残疾人事业的特色出发,积极发展本土化的残疾人社会工作,把本土化和国际化有机结合起来。
1.确立残疾人社会工作的新理念
把残疾人社会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构多元中心治理机制下的新型残疾人社会工作。多元中心不仅要实现残疾人社会工作主体的多元化(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还要有一定的市场化运作的企业等并且要实现残疾人社会工作资源来源的多元化,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其他社会组织发挥辅助性作用,从各自的优势出发筹集资源。这些资源不仅包括人力、财力、物力资源,更重要的是社会资本。在残疾人社会工作发展中,要正确处理政府、非营利性组织、残疾人服务对象、残疾人社会工作等多元要素之间的关系。
2.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工作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框架
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离不开非政府的民间残疾人服务组织的发育,在法律的框架中赋予这些组织以合乎其社会身份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民间“草根性”的组织身份的法律确认。因此现有的法律框架还需要不断完善,这就牵涉法律和社会政策相关的配套。例如,国家税收政策中对民间捐助的优惠规定和民间组织的社会募捐的法律规定等。
3. 实现残疾人工作机制的创新,构建网格化的服务模式
残疾人服务内容和形式多样化,要更加有效地满足残疾人的需求,网格化的服务模式构建就显得十分关键。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形成“多级”的网络服务体系。残疾人的社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的社区服务是重点工作,要把残疾人社会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基础建设、打造残疾人社会工作的服务平台,创造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会化残疾人社会工作的新局面。
4. 加强残疾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
在发展残疾人社会工作事业进程中,对专业社会工作者要“外引人才和内部培养相结合”,对于志愿者则要加强“奉献”和“激励”的统一性。在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的培育上,要加大培训、认证制度的建设。虽然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上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对专业的残疾人社会工作者来说,还需要更专业的培训和认证制度。
5. 构建全社会“友善”的残疾人价值观
其一,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特点就是以残疾人的能力建设为手段,激发残疾人的社会参与度和融入度。其二,要大力发展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坚持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农村残疾人社会工作应该更加注重“社区资产”,构建新的残疾人社会支持系统。其三,残疾人社会工作要推动全社会对残疾人服务的广泛参与,单纯政府的行动并不能真正提升残疾人的主体性社会地位,还需要全社会营造“友善”残疾文化,达成社会对残疾人具有“接纳”的义务和责任的共识。
(二)政策层面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1. 残疾人社会保护政策体系建设
社会保护是由政府、各类社会组织建立起保护性制度和措施,以避免或减少社会困难群体在快速社会变迁(包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制度性和结构性变化)过程中所遭受的利益损害,通过“社会补偿”的方式来降低“仁会损害”,通过预防性和治疗性两种手段来达到目标。
2. 残疾人的民生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法律确认和保障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现行宪法第四十五条都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数育。”在1990年颁布、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对保障残疾人的各项社会平等权利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和侵害残疾人。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劳动法、教育法等40多部重运律中都有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具体规定。残疾人教育方面的社会政策在1951年10月中央政务院下发的《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和1994年国务院专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中,明确了国家和社会对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的责任和义务。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社会政策∶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对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2014年、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两次会见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受表彰代表,为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指明方向。残疾人事业发展进入了快车道,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提升。
3. 实施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国家规划
自1991年开始,残疾人事业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十一五”至“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分别设立“保障残疾人权益”“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升残疾人服务保障水平”专节。国务院先后颁布7个残疾人事业五年发展规划,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和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等一批专项规划,进一步细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工作任务和责任清单。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发布,明确要求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自2009年开始,施行的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均规定了残疾人权益保障的任务要求和完成指标。
2010年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八大指导原则和两个阶段的任务目标,成为现阶段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纲领性文件。八大原则为∶“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坚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国家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坚持分类指导,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理论研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两个阶段性任务目标“到2015年,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残疾人生活状况进一步改善。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还有许多省、市、县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残疾人的社会救助、社会优惠和社会照顾方面的社会政策。另外,司法部和中国残联先后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2006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重新修订等。
(三)服务层面残疾人康复服务
由于残疾人社会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其工作内容和范围显然要比其他类型的社会工作广泛许多,与残疾人的社会权利相对应,主要包括残疾人康复服务、就业服务、教育服务、婚姻家庭服务和社会预防服务等。中国香港社会工作学者江绍康认为,残疾人社会工作可以划分为三大部分第一,康复工作。包括预防残疾、暴力、贫困、意外、不良生活方式等,这是造成缺陷和残疾的主要原因复健,即狭义的康复,旨在使有缺陷的人在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上都能达到最佳程度均等机会,包括社会调查、社会立法及政策和自助组织发育。第二,增能工作。使残疾人获得能力行使自由的权利消除无力或无助感、疏离感以及无从自主感。第三,社区康复。它将有关残疾的知识、预防方法、康复技能等普及基层健康工作人员、残疾人及其家属等,调动一切资源帮助残疾人康复和参与社会活动。
1.教育康复及其主要内容
残疾人教育康复在国内的定义中是指狭义上的残疾人特殊教育,并非是国际上流行的残疾人的“全纳教育”。教育康复是针对在社区或机构中的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和学龄期的青少年以及部分成年人,其重点是从出生到学龄前的残疾婴幼儿和少年儿童的早期干预,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后的与职业康复和就业安置等相关的教育工作。
很明显,残疾人社会工作者和特殊教育的老师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残疾人社会工作在教育康复中的主要内容如下:
(1)针对残疾人群体。首先,开展人与环境互动的教育,要认知自己的残疾、认识日常生活的环境、认识自己的心理状态通过社会工作的个案、小组和社区等方法提供专业化重点服务,使得残疾人的身心与环境达到和谐,积极应对残疾及其残疾的生活状态。其次,针对不同残疾提供差异化的“补偿性”功能的训练,不仅学习基础性科学文化知识、劳动技能和职业技能训练,更重要的是为他们结合身心发展提供各种培训。在整个的个性化服务中,要相信服务对象,与服务对象“在一起”工作,激发残疾人在服务过程中的主体性,从而达到教育康复、心理康复和功能康复的“三位一体”。
(2)针对残疾父母、监护人或家属等。残疾人的家庭照顾者是残疾人教育康复中的“关键人”之一。首先,要给予家庭照顾者以及家庭成员以心理支持,缓解精神压力。在对待残疾人的问题上,有正反两种现象都是不妥当的,一种是歧视和忽视,另一种是过度的呵护和保护,对这两种不正确的做法要进行社区矫治。其次,普及残疾人教育康复的相关知识,同时提升照顾者的康复技巧。最后,帮助构建社区型社会支持系统,提升社区志愿者的服务质量。
(3)针对社会组织、残疾人服务组织和各类爱心人士。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是系统工程,但是科学化的助人活动仅靠爱心还是不够的,科学化与专业化紧密相连。目前,虽然有很多社会组织、残疾人服务组织和爱心人士从事残疾人服务,但大多数还是用比较传统和经验化的方式,这种方式还无法理解残疾人社会工作“独立生活”的理念。因此,在残疾人教育康复的过程中,要加大对从事残疾人服务的组织、志愿者团队和爱心人士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升服务于残疾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职业康复及其主要内容
职业康复是指通过一系列措施,稳定且合理地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主要是提供职业服务,如职业咨询、职业评估、职业指导、职业训练和有选择地安置工作。如果说教育康复重点是提升残疾人融入社会的能力和素质,那么职业康复重点就是实现残疾人助人自助和奉献社会的价值。1983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指出职业康复的目标是为了使得残疾人获得、保持适当的职业并得到提升,从而促进他们参与或重新参与社会。国际劳工组织在1985年的《残疾人职业康复的基本原则》(第三版)中明确规定了职业康复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6个方面掌握残疾人的身体、心理和职业能力状况就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的可能性进行指导提供必要的适应性培训、心理功能的调整以及正规的职业培训引导从事适当的职业提供需要特殊安置的就业机会残疾人就业后的跟踪服务。
具体而言,职业康复的流程如下
(1)职业咨询。面对“就业难”的困境,职业咨询成为职业康复的第一环节。残疾和障碍对残疾人的个体职业活动产生了影响和限制,走在求职道路上最容易感到孤军奋战的孤独,残疾人的职业咨询就显得更加重要。在接案后针对每个残疾人自身特征和就业情况等相关问题进行综合性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2)职业评估。这是第二环节,其目的是评定残疾人的工作能力和适应职业的可能性,是指通过各种测试手段和方法对残疾人所进行的一系列的客观评估、心理测试以及性格分析,涉及身体、心理和职业适应性3个方面,从而对残疾人的兴趣、个性、气质、价值观、态度、身体、学习和工作能力等作出科学评定,通过职业评定活动来为残疾人的职业生涯规划提供科学性的依据。
(3)职业培训。这是残疾人就业前和上岗前的针对性培训,是帮助残疾人达成“有效”就业的措施,由社会工作者和职业指导师等专业人员共同协作实施。就业前培训是让残疾人接受特定职业的相关基础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形成从事该职业活动所必须具有的能力和态度,具有比较广的适用性;上岗前培训是让残疾人接受即将从事的工作岗位所必须具有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以便适应实际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环境。
(4)就业指导。这包含两方面内容根据残疾人的个案实际情况,提供劳动市场、就业方向等信息以及具体就业指导意见和建议,根据残疾人进入职业工作领域中所出现的问题提供跟踪性指导服务。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残疾人进入职业领域后,就业指导师基本上有6个月的跟踪服务期。
职业康复是残疾人融入社会的最有效途径,是一种集合了“治疗-康复-发展”3 种功能的方法。通过就业,残疾人不仅奠定了自身独立的经济地位,实现自身的发展,同时通过劳动也使得某些已经丧失生理性能力的器官得到某种程度恢复更重要的是,就业过程能够增强残疾人的成就感和自信心,能够帮助残疾人建立与健全人之间新的社会支持,加快融入社会生活。
3.社区康复及其主要内容
这是现代“生物-心理-社会”模式在残疾人康复领域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社区中运用社会康复的理念来推动残疾人社会工作。社会康复的理念是帮助残疾人全面康复,实现回归社会生活的主流。社区康复就是依托城乡社区,充分利用各种社区资源(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居民、残疾人及其家庭等),在医疗、职业、教育和社会等康复领域为残疾人提供方便、经济、有效和可行的“全面康复”服务,促进残疾人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重塑自我,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并建立“亲和性”高的残疾人社区文化。社区康复在中国也有发展,目前在上海、浙江等地区社区针对精神性残疾和智力残疾开设的“工疗站”,也是社区康复的一种新方法。
2000年,民政部、中国残联等14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残疾人社区康复原则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基本原则是∶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方式。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融为一体、同步发展、共建共享。建立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核心、社区残疾人组织为纽带、社区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工作机制,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意见》强调在社区建立残疾人组织,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服务,活跃残疾人的文化生活,建设社区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等。
残疾人社区康复的主要内容如下:
(1)开展残疾的预防工作。社区是残疾预防和宣传的最重要场所,社区康复要与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共建、共享、共担当,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残疾预防是指在发生伤病残之前,预防其发生或发生后减轻其功能障碍程度。我国初步建立了三级预防体系一级预防是指预防致残性伤害和残疾的发生,通过实施免疫接种、围产期保健、预防性咨询及保健、减少暴力、预防交通意外、加强公共场所安全、避免引发伤病的危险因素或危险源、指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倡合理行为及精神卫生、安全防护照顾等措施。二级预防是指防止伤害后出现残疾,通过实施残疾早期筛查、定期健康检查、控制危险因素、改变不良生活方式、预防并发症、早期医疗干预、早期康复治疗等措施。三级预防是指防治残疾后出现残障,通过实施康复功能训练、假肢矫形器及辅助功能用品用具、康复咨询、支持性医疗及护理、必要的矫形替代性及补偿性手术等措施。
(2)开展康复评定和建档工作。在社区中针对残疾人运用客观、科学的方法开展功能障碍性质、部位、范围、程度、发展趋势和转归等作出全面评定。评定的方法主要有肌力评定、运动功能评定、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认知功能评定、心理功能评定、社会交往功能评定、职业技能评定等。同时,在社区建立残疾人服务档案,根据残疾人的特征、发展趋势和潜能开发可能性,提供适当性的社区康复方案。
(3)开展具体的康复服务。社区康复的内容是多样化的,就是要整合社区中的各种资源,通过各种康复性治疗,最大限度地恢复残疾人所丧失的功能。社区康复集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和医疗康复等功能于一体,实施“治疗-康复-服务”整合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