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1.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有什么要求?
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场)、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法》第2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55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1)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厲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木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3)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3.为什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担负着特殊任务,所承担的风险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便会给企业生产、职工生命安全造成较大损失。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训练,并经严格的考核。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者,方可上岗工作。这是企业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相关知识
根据《特种作业目录》,特种作业的范围分为十一大类,分别为:
(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含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量(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含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含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含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含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含煤气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事故案例
某住宅楼,建筑面积42 000米2,共6层,砖混结构。某年4月14曰下午,瓦工钟某搭设3楼脚手架。16时10分左右,钟某未系安全带,站在自放且没有任何固定的长约1.4米、宽约0.25米的钢模板上操作,钢模板搭在脚手架两根小横杆上,中间又放1根活动的短钢管未加固定。当钟某竖起一根6米长、约24千克重的钢管立杆与扣件吻合时,由于钢管部分向外伸出,钟某虽用力吻合数次,试图使其准确到位,但未能如愿。因外斜力过大使其在脚手板上失去重心,随钢管从8.4米高处一同坠落,跌落于地面施工的跳板上,坠落时头面部先着地,安全帽跌落在2米以外的地方。现场人员急送钟某到医院抢救,终因失血过多,于18时30分死亡。
钟某安全意识淡薄,未经脚手架搭设技能培训,无操作上岗证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