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法规与政策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 2023-07-24 • 10+ 浏览


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法规与政策

 

民政部于2014年4月发布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出了总体要求,同时对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切实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功能作用、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保障体系、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组织领导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主要目标

《意见》提出的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主要目标涉及4个具体目标和一个总体目标。

4个具体目标分别是:第一,建立健全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制度,逐步形成协调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第二,进一步完善登记服务和监督管理措施,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成立和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第三,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促进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发展;第四,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保障体系。

一个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在全国发展8万家管理规范、服务专业、作用明显、公信力强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效承接政府社会服务职能,满足人民群众专业化、个性化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

 

二、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意见》提出通过改进登记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和推动信息公开三个措施来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一)改进登记方式

在改进登记方式方面,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除要求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求专职工作人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章程中应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范围和方式。同时,《意见》明确指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这是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方式的一大改进。

(二)强化监督管理

在强化监督管理方面,一是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履行章程、开展活动、使用资金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年度检查、社会评估、绩效评价、信用建设等监督管理手段。二是要求对违反章程开展活动、骗取或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捐赠资金、公布虚假失实信息、侵害服务对象权益等行为要严肃依法惩处,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行业退出机制。三是要求深入做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资源支持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评估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三)推动信息公开

在推动信息公开方面,一是要求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年报公告、财务收支、捐资使用、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树立良好社会公信力;二是要求依托各级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与注册登记、申请项目、吸引捐赠的有机衔接,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认可与支持。

 

三、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是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重点。《意见》提出了以下4点要求。

(一)进一步增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内部治理能力

进一步增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内部治理能力要紧紧围绕着4个方面展开:一是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恪守民间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二是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杠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升 战略谋划、项目运作、资源整合、创新发展和组织管理能力。三是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主动拓宽资金来源,积极争取企业、基金会和社会各界资助,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增强资金计划、分配与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四是加快培养一批具有社会使命感、掌握现代组织管理知识、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民办社会工作服 务机构管理人才,以及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和丰富实务经验、能够指导解决复杂专业问题、引导推动社会工作服务人才成长发展的专业督导人才。

(二)着力提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水平

提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水平要着眼于以下5项工作:一是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情况的指导、监督与反馈,逐步优化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区域布局、业务结构和服务功能。二是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成效评估指标体系,为评价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情况、提升服务水平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加强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一线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鼓励其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四是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结合群众需求和自身优势特点加强服务品牌建设,形成一批社会认可、特色鲜明、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五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积极引导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就业创业、建功立业。

(三)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联系志愿者制度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志愿者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构成为社会建设的两支重要力量。要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联系志愿者制度,一方面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平台,深入做好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组织管理、培训指导和服务记录工作,鼓励志愿者长期参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关活动,通过自学、考试等方式转化提升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义工)的互动,引领提升志愿服务的专业化、组织化水平,丰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拓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范围,增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效果。

(四)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群组织建设

在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群组织建设方面,应按照现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基层党组织,逐步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组织全覆盖,支持有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共青团、工会、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团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的服务维权作用,确保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正确发展方向。

 

四、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的功能与作用

行业组织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意见》针对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的功能作用提出了以下3点要求。

(一)支持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发展

在支持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发展方面:一是加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扶持发展力度,将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对象范围;二是加强对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管理与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组建、发展行业组织;三是积极探索在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中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

(二)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自律

在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自律方面:一是要指导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行业自律制度,制定并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开展行业评比奖励和质量认证等活动,规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为,增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信力;二是在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资质核查、信息统计、教育培训等日常管理事务委托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承担,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中的前置和基础作用,推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

(三)积极做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服务

在积极做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服务方面,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要主动加强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及时向政 府部门反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另外,要积极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规划指导、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权益维护、能力建设、合作交流等服务,增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以及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争取有力支持。

 

五、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保障体系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尤其需要得到支持保障。《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保障体系的要求。

(一)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需要从4个方面着手:一是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机构管理服务能力与成效等情况作为政府购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的重要依据。二是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程序,除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岗位,原则上均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竞争性购买,公平对待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三是严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资质条件,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评价结果反馈应用与奖惩机制,确保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依约提供服务。四是积极发展社会工作专业评估与咨询服务机构,为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二)加大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力度

加大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力度需要从5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实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工程,通过整合现有资源或新建等方式,到2020年建立50个国家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各地要积极推动本地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优先孵化以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特殊困难人群、受灾群众等为重点服务对象和以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矫治帮教、卫生医疗、人口服务、应急处置等为重点服务领域的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提供场所、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作。三是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面向民办社 会工作服务机构开放公共和社会资源,支持其以社区为平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四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降低其运行 管理和提供服务成本。五是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 构有关人员引进落户、薪酬保障、职业发展、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激励措施,充分调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要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一是要鼓励社会工作院校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社会工作专业教师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二是要积极引导志愿者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按照注册登记条件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三是要鼓励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资方式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设立基金、提供场所、项目合作、专业扶持等多种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