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社会工作概述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 2023-07-19 • 10+ 浏览


儿童社会工作概述

 

儿童是一个身心处于快速发展状态的脆弱个体,儿童社会工作者需要充分了解这种由脆弱相伴随的成长过程,综合运用专业的价值理念、科学知识和方法,改善或者消除儿童的脆弱性,这样才能为儿童顺利成长提供有效保障。

 

一、儿童的含义

(一)儿童的定义

儿童社会工作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① 为依据,以年龄为界定指标,将儿童界定为所有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② 将未成年人界定为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与《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的界定一致。因此,在我国社会工作实务中,“儿童”与“未成年人”同义,可以互换使用。

上述定义从年龄的角度,突出强调了“儿童”是一个人生命的起始阶段,是与成人相对应的群体,是具有独特文化内涵的载体。

(二)儿童概念的形成

1.儿童概念的演化历史

“儿童”一词自有人类以来就有,用来指与成人不同的人类群体。但是这个词的内涵经历了从模糊到清晰的漫长发展过程。

从群体的角度,法国的社会史学家菲利普·阿里耶斯通过对大量的绘画作品、私人日记、传记、家书等史料的研究发现,12世纪以前,几乎没有任何有关儿童的绘画或者其他记载,儿童似乎是一个不存在的群体直到12世纪后,圣婴基督开始出现在各种绘画作品中,但其形象不论从衣着打扮,还是身材比例以及面部表情,都与成人类似,是缩小版的成人;直到文艺复兴之后,儿童在绘画作品中的形象才有了其独特的年龄特征和面部表情15~16世纪的史料显示,儿童开始有了区别于成人的服装再往后,19 世纪出现了儿童专用的艺术作品、服装、药品、玩具、儿童读物等,儿童群体与成人群体的区别越来越大,表现方式也越来越多。

从个体的角度,18世纪以前,人们普遍采用成人的标准看待儿童,对儿童成长为成人之前是什么样子、与成人究竟有怎样的区别这样的问题并没有给予特别的关注。著名的法国启蒙教育家卢梭就曾在其著作中批评当时的儿童教育违反儿童天性。不论是儿童教育,还是儿童心理学,或是儿科医学,都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发展成熟的。

总之,儿童概念是在20世纪20年代,随着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发展而受到关注的菲利普·阿里耶斯于1960年发表的专著《儿童的世纪》将人们对儿童和童年的关注推向高潮在接下来的10多年里,西方学者发表和出版了大量的有关儿童生活史的论文和专著,对儿童概念及其内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2.儿童与童年的关系

尽管儿童与童年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互换使用,但实际上两者是有区别的。

儿童可以有三个意义解读

(1)指人生阶段的起始,以年龄和体格状态为主要特征。

(2)代表了与其他群体,如青年群体和老人群体等不同的“社会地位”或者“角色”。

(3)指心智未成熟的一种抽象状态。

童年则是儿童在儿童期,即其生活的时空范围里所经历的一切的抽象总和。童年依附儿童而存在,没有了儿童,童年也就无从谈起。

 

二、儿童的特点

(一)社会属性的特点

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个体,具有社会属性特点,即基础性。

1.童年是每一个人的人生基础

童年是人生的最初阶段。每一个儿童在童年时期的经历决定了他进入成年期的状态,对其成年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童年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其人生的基础。

2.儿童是每一个家庭的基础

儿童是每一个家庭中不可或缺的成员,是家庭概念中的基本要素。儿童在家庭中的存在能使每一个家庭得到延续,包括延续家庭的经济和文化,是家庭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儿童是一个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础

任何一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都离不开儿童的发展和进步,“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儿童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础。

(三)儿童成长发展的特点

1. 快速性

从出生到年满18周岁,儿童的身体,包括脑神经系统、循环系统、内脏器官、肌肉骨骼等都处于迅猛的成长过程中。儿童的认知和社会行为也随着他的第一声啼哭就开始了,到18周岁时,其心理人格基本形成,社会行为规范也处在基本完成的状态。每一个人只在儿童期经历这样快速且全面的发展。

2.阶段性

儿童生长发育的阶段性也被称为儿童发展的年龄特征。它是指在儿童发展的连续过程中,处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会表现出某些稳定的、共有的典型特点。儿童从出生到18周岁,其成长阶段通常包括婴儿阶段(0~1岁)、幼儿阶段(2~3 岁)、学前阶段(4~5岁)、学龄阶段(6~12岁)和青少年阶段(13~18岁)。不同阶段的儿童不仅具有较为相似的生理发展特点,也有需要完成的共同的社会心理发展任务。

3.顺序性

在儿童身体的快速生长和发育的过程中,遵循从上到下、由近到远、从大到小、由低级向高级的顺序性。如婴幼儿先会抬头,再会坐、立、行,这是从上到下的顺序婴幼儿的身体运动遵循从臂到手,从腿到脚的顺序;在骨骼和肌肉的协调发展中遵循先大骨骼与大肌肉,再小骨骼与小肌肉的顺序。

儿童的社会心理发展也具有顺序性。从积极人格培养的角度,婴儿时期的儿童需要完成信任人格的培养,幼儿时期的儿童需要完成自主人格的培养,学前阶段儿童则需要完成勤奋的人格培训Q。这些社会心理人格的培养必须在儿童成长发展的某一个阶段完成,这些阶段无法变更顺序。

4.不均衡性

在迅速生长发育的过程中,儿童各系统的发育是不均衡的。从出生到年满18周岁,儿童会经历两个相对来说更加快速生长发育的阶段∶一是从出生到1周岁,这之后生长速度会减慢二是青春期,这个阶段的生长速度又会加快,到18周岁时骨骼的发育基本定型。从系统来说,儿童的神经系统,如脑、脊髓和周围神经等发育较早,生殖系统发育较晚,免疫系统到12岁左右趋于成人水平。

5.个体差异性

儿童生长发育的个体差异性是指由于遗传和环境因素的影响,儿童在具有整体共同特征的基础上,在身心发展的表现形式、内容和水平等方面,都有不同于整体特征的个性化特点,具有不同于他人的成长轨迹。

6.分化与互补性

儿童的身心发展具有分化与互补的特点。儿童的各种生理和心理能力的发展和成熟,多数情况下都依赖于明确分化的生理机能的作用,但在总体发展水平方面又表现出一定的机能互补性特点。这种协调性能协调人的各种能力,使有生理缺陷的儿童不至于因某种生理机能的缺陷而严重地阻碍其整体发展水平的实现相反,能使其尽可能地适应自己的生活环境。

 

三、儿童的需要

儿童的发展包含了身体从弱小到强大、智力从低到高、心理人格从无到有以及行为从稚嫩到趋于成熟的过程,这个发展过程需要获得不同方面的照顾、引导、支持和保障才能完成。

(一)生存的需要

生存的需要包括生命存在的需要和社会存在的需要两个方面∶

(1)生命存在的需要,即获得基本生活照料,包括养育照料和可获得的最高水平健康医疗照料。

(2)社会存在的需要,即获得社会身份,包括姓名、户籍和国籍。

(二)发展的需要

儿童的发展需要也被称为儿童的成长需要,是指儿童为了身心发展需要获得的关爱、教育和引导。它主要包括∶

(1)获得良好的家庭生活,得到父母的爱和适当管教,与父母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

(2)拥有受教育的机会,有良好的教育和学习环境,满足其探索和认知世界的求知欲。

(3)获得足够的休闲和娱乐,有适合儿童且安全的娱乐场所,为儿童形成良好的娱乐休闲态度、方式和行为提供教导和培养。

(三)受保护的需要

儿童受保护的需要也被称为儿童的免遭伤害需要,是指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需要在身心两方面得到安全保障,不受到任何人为的伤害。这些人为的伤害主要包括对儿童的虐待、忽视和剥削。

儿童虐待包括针对儿童的身体虐待,如体罚和责打情感虐待,如用讽刺、挖苦和侮辱性语言对儿童进行管教,不公平地对待儿童以及歧视儿童性虐待,如成人对儿童实施性行为,成人让儿童一起观看性活动、性音像或者性图片以及成人为了自身的性快感而与儿童发生的一切接触和抚摸行为。

儿童忽视包括对儿童身体健康需要的日常生活照料和医疗照顾的忽视,对儿童发展需要的教育需要的忽视,以及对儿童社会化发展需要的同伴交流和接触社会的机会的忽视。

儿童剥削主要包括童工形式的劳动剥削和让儿童从事商业性活动的剥削两大类型。

(四)社会化需要

儿童的社会化是儿童逐步了解社会、掌握生存技能的过程,是人的社会化过程中的第一步。它要求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通过个人和社会的交互作用,获得语言、思维、情感等方面的能力和行为方式。儿童社会化的具体内容包括∶

(1)培养儿童的基本生活技能,使儿童掌握吃饭、穿衣、保持个人清洁卫生、语言表达等人类发展的最初行为方式。

(2)促使儿童的自我观念发展,使儿童能分清自我与非我两者的关系。

(3)使儿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逐渐懂得约束自己的行为,调整好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的关系。

(4)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使儿童逐步适应社会规范,具备社会公德;培养社会角色,使儿童随着年龄的增长不断扮演适当的性别角色、游戏角色、学校角色以及社会角色等。

 

四、儿童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儿童的生活照料和成长教育状况在得到普遍改善的同时,儿童在养育、保健、照料、教育、保护等方面仍然存有很多困难和挑战。农村数以百万计的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等,在日常生活照料以及成长引导教育方面存在不足或者被忽视的风险。另外,除几十万孤儿之外,我国还有大量事实无人照顾儿童,他们的父母因重度病残或违法服刑,或因吸毒和失踪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和照顾子女的监护职责。还有少数父母因为个性乖戾或其他原因,不仅不给自己未成年子女最基本的养育和照顾,反而对他们实施虐待和伤害。因此,概括来说,我国儿童面临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儿童生存的问题

1.新生儿健康问题

尽管我国新生儿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1991—2018年持续降低,城乡差距明显缩小。但是,高龄产妇的新生儿缺陷率高于其他年龄产妇的新生儿缺陷率。

2.儿童营养问题

我国儿童的营养状况在过去20年里已有显著改善。但是,农村地区儿童体重和生长迟缓率为城市地区的3~4倍,而贫困地区农村又为一般农村的2倍。5岁以下儿童存在生长迟缓和消瘦现象因膳食营养不当或者过剩,城市中患有肥胖症、糖尿病、性早熟以及龋齿等病症的儿童数量也越来越多。

(二)儿童发展的问题

儿童发展是指儿童成长过程中生理和心理方面有规律地进行的量变和质变的过程。儿童发展的问题往往体现为其成长过程中接受或者遭遇到的不符合其成长规律的对待,既包含不恰当的客观环境,也包括不恰当的态度和行为。当前,我国儿童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贫困的问题

儿童贫困是一个具有包容性的多维概念,经济和物质的匮乏是儿童贫困的显性体现,有效成人陪伴、情感回应、健康照料、榜样示范等儿童成长资源的匮乏是儿童贫困的隐性体现。前者往往是造成后者的原因,但导致后者的原因并非只有前者。另外,显性的经济和物资匮乏相较其他隐性资源的匮乏,较易量度,能够直观地帮助人们了解儿童贫困的规模和水平程度。我国与多维儿童贫困相关的典型问题有两个∶一是留守儿童Q问题二是经济贫困儿童问题。留守儿童问题是典型的隐性儿童贫困问题,他们的贫困主要表现为缺乏父母的陪伴,往往处于生活上由祖辈或者其他亲戚照顾而日常情感缺乏有效回应,学业上缺乏指导或者辅导的状态中。我国显性贫困儿童主要指经济贫困儿童,包含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孤儿、被纳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的特困儿童以及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儿童②。

2.辍学的问题

中小学生的辍学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早在1995年,联合国开发署(驻华办事处)发布《人类发展报告》,推测全世界平均每年有辍学儿童1亿左右,大多数都在发展中国家。

辍学问题是针对处于九年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儿童而言的。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制定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的目标,但是,适龄儿童的辍学现象一直存在,也一直受到教育部门和全社会的关注,并希望尝试采取各种措施减少直至消除这一现象。

(三) 儿童保护的问题

儿童保护是指保护儿童免遭忽视、虐待、剥削和暴力等的权利侵害。儿童的保护问题则指针对儿童的忽视、虐待、剥削和暴力等侵害行为或者事件。在我国现实社会中,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

1.儿童被遗弃的问题

儿童被遗弃是儿童忽视的极端形式,主要指法定监护人遗弃无自我照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被遗弃的未成年子女往往是有先天性病残疾患的婴幼儿、非婚生婴幼儿或年龄稍大一些的智障儿童。我国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儿童大多数为弃婴,其中病残儿童占绝大多数。近年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儿童数量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

2.儿童遭受体罚和肢体虐待的问题

尽管目前还没有权威的全国性研究或者统计数据,但已有的小规模或者局部的研究显示,儿童在学校和家庭环境中遭受体罚的现象十分普遍。一项近5000份关于16岁以前经历回顾的问卷调查发现,54.6%的男生和32.6%的女生曾被人非常用力地徒手打过,39%的男生和28.5%的女生曾被人用棍棒、扫帚或皮带等打过,3.8%的男生和1.9%的女生曾被人窒息或烧、烫、刺伤⑧。近年媒体也曝光了一些幼儿园和小学环境中,老师严重体罚或者殴打幼儿或学生的案例。

3.儿童被性侵的问题

上述同一份调研报告显示,5000名被调查者中,12.2%的男生和13.8%的女生曾受到言语性骚扰,6.5%的男生和11.9%的女生曾有人故意向他们暴露其生殖器,9.7%的男生和13.5%的女生曾被他人触摸身体隐私部位,1.9%的男生和2.7%的女生曾被迫触摸侵犯者的隐私部位,1.7%的男生和2.1%的女生曾被迫与他人发生性交行为。

由百名女记者发起组建的“女童保护”公益组织,从2013年至今,连续发布年度主流媒体报道的性侵案分析报告,借此揭示儿童被性侵在我国的现状,包括案例总数,受害儿童的年龄分布、性别比例、案发场域类型、施害人群体类型等信息,帮助公众了解儿童被性侵现象的隐蔽和熟人作案等特征,从而对预防和应对儿童被性侵伤害的挑战有充分的认识。

4.儿童被忽视的问题

儿童被忽视,和虐待儿童一样,是一个具有谱系特征的儿童侵害现象,其施害人通常是儿童与之有情感链接的家长或者教师。儿童被忽视往往发生得悄无声息,其过程较长,过程中儿童受到侵害的结果往往不太明显,难以及时发现。一般来说,儿童年龄越小,被忽视的伤害就越大。

5.儿童被拐卖的问题

尽管迄今为止还没有权威的数据统计,但儿童被拐卖问题已经是一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它不仅给失去了孩子的父母带来无尽的痛苦,也让被拐卖受害儿童经历身心创伤。儿童被拐卖现象产生的原因,与贫困和传统重男轻女以及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相关。

6.家庭监护的问题

儿童保护中的家庭监护问题,是指因为父母育儿理念和育儿行为偏差,给未成年人子女带来伤害的问题,与前文描述的儿童问题多有关联。它一般可以分为监护不足、监护不当和监护缺失三大类型,不同类型的监护状况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权益侵害的类型不同。例如,家庭贫困、单亲等监护状况,多数情况下呈现为监护不足,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风险是被忽视的风险家长对子女管教过于严厉或者溺爱,或者存在家暴现象,则呈现为监护不当,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风险是被虐待的风险,包括情感虐待和肢体虐待家长因服刑、吸毒、外出务工等双双不在未成年子女身边,呈现为监护缺失,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风险是被忽视和被他人侵害的风险。

 

五、儿童社会工作的概念

(一)儿童社会工作的定义

儿童社会工作是现代儿童福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儿童社会工作者在儿童权利价值理念的指导下,以全体儿童为服务对象,聚焦困境儿童,通过对具体服务对象个体或群体服务需求的专业评估,有的放矢地运用适合儿童群体的方法和儿童发展的科学知识及社会工作实务理论,从服务对象个体、群体、家庭、社区和社会等不同层面,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创造儿童友好环境,帮助其免遭权益侵害,促进其健康成长。

(二)儿童社会工作定义的要素

1.儿童福利制度要素

儿童社会工作的实务应以儿童福利制度为框架,在依托其为儿童尤其是困境儿童服务的同时,还需要根据现实服务需求,推进儿童福利制度的改善。

2.儿童权利要素

在遵循社会工作通用价值理念的基础上,儿童社会工作实务的具体服务行为应以儿童权利理念为指导,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来进行。

3.儿童法规政策要素

了解国家儿童福利和保护法规政策,是儿童社会工作实务能够适当、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4.儿童中心的系统视角要素

儿童社会工作的实务应从儿童需求出发,以社会生态系统理论为指导,兼顾儿童及其相关社会系统,以协调各系统与儿童之间的关系为服务的具体行动目标。

5.评估要素

针对服务对象儿童开展专业服务需求评估应成为儿童社会工作实务必须遵守的首要步骤,还应养成随时评估的习惯,以保障服务的精准和有效。

6.方法要素

儿童社会工作的实务应从儿童这个具有自身特点的群体的角度出发,将符合儿童特点的游戏方法要素与社会工作通用的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3种方法相融合,为服务的有效性提供保障。

(三)儿童社会工作的类型

儿童社会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儿童得到适当的养育、照料和教育,并保护他们免遭伤害,能够安全成长。以具体的服务内容为指标,儿童社会工作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儿童福利服务和儿童保护服务。

1.儿童福利服务

儿童福利服务是指儿童社会工作者围绕儿童安全、健康成长所需要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开展的所有服务。儿童的安全和健康既包含生命的安全和健康,也包含心理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儿童社会工作开展的儿童福利服务的核心任务,是为在生存和发展方面存在困难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专业服务,有效维护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支持性服务。支持性服务是指为一般家庭的育儿需求而开展的常规性服务。其服务的对象是全体儿童及其家庭,尤其是家庭监护状况良好的家庭。支持性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定期的育儿知识和技能培训或者工作坊,个别化育儿咨询辅导;为儿童提供休闲娱乐服务为准妈妈提供咨询以及协助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服务等。这类服务的目的是为父母履行教养职责、满足儿童成长的需要提供及时和有效的支持。

(2)补充性服务。补充性服务是指为面临特定困难的家庭的育儿需求而开展的服务。这类服务的对象是亲职能力不足的儿童及其家庭。补充性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为经济困难家庭链接资源,补充家庭经济为时间和精力不足的父母提供托育服务,补充家庭照料为遭遇特殊困境的新生儿及其父母提供健康育儿资讯和技能培训服务。这类服务的目的是通过弥补父母亲职能力的不足,改善父母的亲职状况,以满足儿童成长的需要。

2.儿童保护服务

儿童保护服务是指为保护儿童免遭权益侵害而开展的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是儿童保护服务的基础,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儿童安全、健康成长的兜底网络。儿童保护服务的对象是存在或者已经遭到人为伤害,包括虐待、忽视、剥削和暴力伤害的儿童,儿童保护服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预防服务。预防服务是指儿童社会工作者在儿童所在的社区环境中,对社区和家庭尤其是后者存在的儿童侵害风险进行发现、监测和干预的专业活动。这些风险主要包括因儿童自身状况给父母亲职的挑战、家庭贫困、家庭人际关系尤其是父母关系紧张、父母育儿行为不当、父母照料缺失等。预防服务即为能够及时发现上述不利于儿童安全、健康成长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改善风险状况,保障儿童的安全,促进其健康成长而开展的服务,包括社区动员和教育、儿童风险的识别、分类分级、监测和干预等。

(2)接报处置服务。接报处置服务是指儿童社会工作者为能够及时发现儿童侵害案件而提供的案件报告和案件处置服务。案件报告的主要形式包括热线、指定邮箱、特制举报箱、微信公众号等,其中最主要的是热线服务。案件处置则指社会工作者从接受报告到案件确认、儿童受害状况评估和情绪安抚及紧急庇护、家庭监护评估和处置等一系列的服务过程。接报处置服务主要依托国办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来开展。

(3)康复和回归服务。康复和回归服务是指儿童社会工作者为受到权益侵害儿童提供的专业服务,主要包括身体康复、情绪辅导、法律援助等,直至儿童能够回归正常生活状态的服务。根据受害儿童的安置状态,康复服务可以在两种环境下进行∶一是原生家庭环境中,二是儿童福利机构环境中。后者是国家监护体系,也被称为替代性国家照顾体系。围绕儿童康复和回归的目标,儿童社会工作者在国家照料体系中,在针对儿童自身出现的情绪和行为来开展服务的同时,最主要的工作是儿童安置服务,儿童安置的形式包括家庭收养、家庭寄养、类家庭和机构养育或教养4种。安置服务的目的是通过安置服务,使儿童进入自然家庭或者类似自然家庭的环境中生活,体验正常父母亲职照料,能够更好地促进康复和回归。

 

六、儿童社会工作的特点

上述儿童社会工作的概念包含了社会工作的一般性专业要素价值理念、理论知识和方法技能。同时,它从儿童这一特定服务对象的特点出发,对这些要素进行了具体的界定,使其区别于其他领域或者人群的社会工作。这些具体的界定构成了儿童社会工作的特点。

(一)独特的专业价值理念

依据定义,儿童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是儿童权利,它意味着儿童社会工作者在开展实务的过程中需要将儿童权利与一般社会工作价值理念进行有机结合,以儿童为中心,以满足儿童需要、促进儿童权利的实现为最高指导原则。

1.儿童权利的概念

儿童权利是指儿童根据一个社会的道德或者法律而享有从事某些行动的自由以及受到某种对待的资格。“从事某些行动的自由”是指儿童自身享有的权利,他人或者社会若没有更高的道德正当性理由便不能干预。“受到某种对待的资格”是指儿童在其实现权利的过程中对他人和社会的要求即他人和社会必须依照儿童成长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福利。

2.儿童需求与儿童权利的关系

尽管儿童需求和儿童权利的概念对儿童社会工作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但因为两者内涵有较大的不同,儿童社会工作者在实务中需要对两者加以区别。

儿童需求的概念向他人和社会指出了一个事实,即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是有前提和条件的,要让儿童能够成长和发展,就必须满足这些前提和条件。但是,儿童需求的概念并没有对他人和社会是否应该满足这些前提和条件承担责任和义务进行说明,因此,他人和社会是否为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条件和支持,提供哪些条件和支持以及如何提供这些条件和支持,这些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决。

和儿童需求的概念相比较,儿童权利的概念从权利的视角,通过"享有某些行动的自由的权利”包含了儿童需求概念的内涵同时,又通过“受到某种对待的资格的权利”补充了儿童需求概念内涵的不足,即对他人和社会提出了要求,不仅要求他们为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还要求这些帮助和支持必须遵循儿童成长的规律。

3.儿童权利理念的作用

在儿童社会工作的实务中,儿童需求的概念要求儿童社会工作者要了解和掌握儿童成长和发展的知识,解决“什么是儿童的需求”的问题。儿童权利的概念不仅要求儿童社会工作者拥有这些知识,还要求他们以这些知识为基础,掌握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方法和技巧,具备服务儿童的能力,解决“如何满足儿童需求”的问题。

(二)独特的理论知识范围

依据定义,儿童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体系由儿童发展的理论知识、儿童社会工作的专业实务理论知识及与儿童相关的国家法规政策(包括民政部门出台的儿童福利法规政策)三部分组成。儿童发展的理论知识主要包括儿童的生理发展、心理发展以及社会行为发展等理论知识,这些知识能够帮助社会工作者综合了解和分析处于不同成长阶段的儿童身心发展是否正常,准确诊断儿童问题。社会工作专业实务理论主要包括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充权理论、优势视角等,这些理论知识能够帮助社会工作者判断通过怎样的步骤和方法能够有效地解决儿童问题。儿童福利法规政策包含国家法律、政府职能部门政策和工作组织架构中各类机构的管理规章制度。儿童发展理论和社会工作实务理论,前者帮助社会工作者解决“为什么要服务”的问题,后者帮助解决“怎样服务”的问题儿童福利法规政策则为社会工作服务提供了授权和实际操作路径三者相辅相成,共同为社会工作者的实务能力奠定基础和提供保障。

(三)独特的服务聚焦

聚焦亲职能力建设,突出家庭监护服务。儿童从出生到年满18周岁,家庭是满足其养育、照顾和教育等需要的第一环境,父母是儿童养育、照顾和教育的第一人,父母的监护能力成为儿童健康成长的最基本保障。因此,儿童社会工作者需要以满足儿童成长需要为核心,将儿童的家庭置于实务的中心,针对不同的情形,为儿童提供家庭支持、补充和替代服务来保障和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四)独特的身份定位

儿童社会工作者是国家亲权履职的主要力量之一。儿童保护是国家履行儿童监护职责的体现,儿童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儿童保护。不论是预防服务还是接报处置或者康复回归服务,儿童社会工作者都具有代表国家履行国家监护职责的身份,是正式地聚焦儿童保护的国家儿童福利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五)兼顾了专业理想和本土化实务路径之间的平衡

依据定义,儿童社会工作的实务需要结合所在社会的环境资源。儿童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理论知识和方法技巧是跨越时空界限的专业要素,它们为全世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理想目标——促进儿童权利的实现。但是,儿童社会工作实务不能超越所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客观条件,脱离实际开展工作,那样将很难保障良好的服务效果。因此,儿童社会工作实务需要在坚持专业理想的前提下,走本土化道路,即一方面尊重我国社会的客观环境条件,另一方面要努力实现专业理想,促进环境向有利于儿童权利实现的方向改善。

 

七、儿童社会工作实务的原则

(一)儿童中心的原则

不论是开展个案工作,还是团体辅导或者社区工作,儿童社会工作必须围绕儿童来开展。这个原则决定了在任何环境中儿童社会工作者都要倡导和遵循儿童优先的理念。

(二)服务个别化原则

尽管儿童是一个具有许多共同特点的群体,但每一个儿童个体因为自身条件和家庭环境不同都有自己独特的成长史,形成了各不相同的个性特征。因此,无论是开展支持性服务还是治疗性服务,儿童社会工作者都需要将每一个儿童看成独立的个体,尊重每一个儿童的独特性,为其提供个别化服务,以实现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服务目标。

(三)儿童发展的原则

儿童的最大特点就是成长和发展,因此,儿童社会工作者需要遵循儿童成长和发展的特点,确保所有服务都是有利于其成长发展的。儿童社会工作永远都要将促进儿童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帮助儿童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家庭关系作为服务目标。

(四)儿童参与的原则

“助人自助”是社会工作的最高原则,要通过服务帮助儿童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在所有的儿童服务过程中随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通过体验参与同伴、参与家庭和参与社会,学习归属感、荣誉感和责任感,从而培养儿童的社会能力,实现儿童的自我成长。

(五)依法保护原则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九条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第一百一十六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