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

安全生产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 • 2020-02-11 • 30+ 浏览

1.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在合同中要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
害的事项;第二,在合同中要载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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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遇有以下合同不要签:

1“生死合同”。在危险性较高的行业,用人单位往往在合同中写上一些逃避责任的条款,典型的如“发生伤亡事故,单位槪不负”。

2“暗箱合同”。这类合同隐瞒工作过程中的职业危害,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剥夺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

3霸王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只强调自身的利益,无视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不容许从业人员提出意见,甚至规定“本合同条款由用人单位解释”等。

4“卖身合同”。这类合同要求从业人员无条件听从用人单位安排,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安排加班加点,强迫从业人员劳动,使从业人员完全失去人身自由。

5“双面合同”,也称“阴阳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与从业人员签订合同时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用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査,一份用来约束从业人员。

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什么是安全生产的知情权与建议权?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些对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有危险、危害的因素。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从业人员对于安全生产的知情权,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如果从业人员知道并且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知识和处理办法,就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从而避免或者减少事故的发生。

同时,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建议权。安全生产工作涉及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从业人员有权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从业人员通过参与生产经营的民主管理,可以充分调动其关心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提出意见与建议。

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法》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什么是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人,他们对安全生产情况尤其是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最了解、最熟悉,具有他人不能替代的作用。只有依靠他们并且赋予其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权和自我保护权,才能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才能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关注安全,就是关爱生命,关心单位。

安全生产的批评权,是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这一权利规定有利于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群众监督,促使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改进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的检举权、控告权,是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从业人员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

4.法律赋予从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的目的是什么?

从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这是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一项重要权利。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单位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情况,由此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因此,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不仅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照章指挥,保证安全。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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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某日上午,某建材厂在建筑工程施工中违反操作规程,强令工人乘提升吊篮冒险作业,致使钢丝绳中断,造成了1人死亡、5人重伤、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前几天,该厂建筑安装队队长徐某就发现提升吊篮的钢丝绳有点毛,徐某不及时采取措施,继续安排工人盲目蛮干。发生事故的当天,工人向副队长时某反映钢丝绳“毛得历害”,时某检查发现有一尺多长的毛头,便指派安装工钟某更换钢丝绳。而钟某为了追求进度,轻信钢丝绳不可能马上断,决定先把7名工人送上楼干活,再换钢丝绳。当吊篮接近四楼时,钢丝绳突然中断,导致了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法》第51条规定,从北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从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由于在生产过程中,自然和人为危险因素的存在不可避免,经常会在作业时发生一些意外的或者人为的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情况,将会或者可能会对从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当遇到危险紧急情况并且无法避免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因此法律赋予其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52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以下四点:

1)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该项权利不能滥用。

2)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3)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4)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比如车辆驾驶人员等。

例如,当建筑施工工地发生物体坍塌、火灾、爆炸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关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视发生情况的严程度作出恰当处理,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如按要求关闭正在操作的电气设备),按逃生路线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又如,在矿山井下开采中,出现矿压活动频繁剧烈、巷道或工作面底板突然鼓起、支架破坏等情况,以及煤(岩)层变软、湿润等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时,井下作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及时撤离

事故案例

某年4月12日16时,山西某煤矿有15名工人进入12-2皮带巷掘进工作面作业,到达工作面后发现巷道正头顶板有滴水现象,未进行探放水便开始放炮作业。放炮后,工作面淋头水增大,正头夹缝处已出现流水,班长王某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20时,值班矿领导吕某来到12-2皮带巷查看出水情况后,安排工人继续架棚作业。20时40分,掘进巷正头的一大块煤掉了下来,发生了透水事故。透水后,工人杨某用井下电话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掘进一队只跑出来3人,矿|领导吕某和另外10人被困在里面。调度室值班员刘某立即向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等矿领导报告了井下透水情况,并通知井下作业人员紧急撤离。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作业人员111人,100人安全升井,11人被困。

6.什么是工伤保险赔偿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费。

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为各种原因,可能发生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亲屈有权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物质补偿一般以现金形式体现。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以下四个问题:

1)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法律规定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2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付金。

4)从业人员获得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法》第53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7.女职工依法享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权利?

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决定其应受到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的体力一般比男职工差,特别是女职工在“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绝经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现象,所以女职工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有莓有害因索一般比男职工敏感性强。另外,噪声环境、剧烈振动、放射性物质等都能对女性生殖功能和身体产生有害影响。因此,要做好和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动生产过程给女职工带来的危害。

《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作出以下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知识

关于女职工其他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和女职工禁忌作业范围的规定可查阅《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

8.未成年工依法享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权利?

《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依法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这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所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身体机能尚未健全,也缺乏生产知识和生产技能,过重及过度紧张的劳动、不良的工作环境、不适的劳动工种或劳动岗位,都会对他们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劳动过程中不进行特殊保护就会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如未成年少女长期从事负重作业和立位作业,可影响骨盆正常发育,导致生育难产发病率增高;未成年工对生产性毒物敏感性较强,长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易引起职业中毒,影响其生长发育。

法律知识 '

《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关于未成年工其他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和未成年工禁忌作业范围的规定,可查阅《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

审故案例

某年5月,刚满16周岁的小张被某市时兴宾馆录用。宾馆与小张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张的工作岗位是宾馆锅炉房司炉。小张上班后,发现锅炉房司炉工作比较清闲,很满意这份工作。到了该年10月份,宾馆开始向房间供暖,小张的工作量变得非常大,每天为烧锅炉需要用推车推运50多车煤,工作一天下来感到精疲力竭,身体吃不消。小张于是向宾馆有关领导要求增加人手或予以调换工作岗位。而宾馆有关负责人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小张的工作岗位为由拒绝了小张的请求。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小张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宾馆为自己调换适当的工作岗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核查事实后裁决宾馆立即为小张调换适当工作岗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宾馆违法使用未成年工。

1)时兴宾馆安排小张从事锅炉房司炉工作违反了法律、法规于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4年12月9日原劳动部发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未成年工从事锅炉司工作。

2)时兴宾馆在未成年工小张上岗之前没有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3)时兴宾馆使用未成年工小张未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家为了实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对使用未成年工实行登记度。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9.什么是安全生产的监督权?

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众监督、社区组织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重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安全生产违行为进行举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可以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得到处。对进行举报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可以弘扬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