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二
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技术
爆破器材储存安全规定
(一)一般规定
爆破器材应储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里。特殊情况下,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方准在库外存放。储存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置爆破器材库,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建库。库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发给“爆破器材储存许可证”后,方准储存爆破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非法储存爆破器材。
1. 爆破器材裤安全条件
爆破器材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守卫人员和保管员,有较完善的防盗报警设施,还必须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2. 爆破器材库储存量规定
(1)地面库单一库房的最大允许存药量,不应超过表8-1的规定;
(2)地面总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应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1年生产用量,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应超过3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半年生产用量,见表8-1;
(3)硐室式库的最大容量不应超过100t;
(4)井下只准建分库;
(5)乡、镇所属以及个体经营的矿场、采石场及岩土工程等使用单位,其集中管理的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储存量应不超过1个月的用量,并应不大于8-2的规定。
(6)爆破器材宜单一品种专库存放。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表8-3的规定
注:1.O表示可同库存放,×表示不应同库存放;
2.雷管类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
3.属A1级单质炸药类未黑索金、太安、奥克托金和以上述单质炸药为主要成分的混合炸药或炸药柱(块);
4.属A2级单质炸药类为梯恩梯和苦味酸及以梯恩梯为主要成分的混合炸药或炸药柱(块);
5.导爆索类包括各种导爆索和以导爆索为主要成分的产品,包括继爆管和爆裂管;
6.硝铵类炸药,包括以硝酸铵为主要组分的各种民用炸药。
当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的最大存药量仍应符合表8-1的规定;当危险级别相同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一个品种的单库最大允许存药量;当危险级别不同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危险级别最高的品种单库最大允许存药量。
库房建立后,任何单位不应在爆破器材库的危险区域内修建任何建(构)筑物。
(二)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的安全规定
1. 库区的布局与道路
(1)相邻库房不应长边相对布置。雷管库应布置在库区的一端;
(2)在库区周围应设密室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小型库不应小于5m),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
(3)库区办公、警卫及生活服务等建筑物,应布置在安全的地方;
(4)库区道路的纵坡坡度不宜大于:主要运输道路为6%,手推车道路为2%。
(5)爆破器材库的结构,应遵守GB 50089及GB 5014的有关规定。
2. 爆破器材库区消防设施
(1)应根据库容量,在库区修建高位消防水池:库容量小于100t者,储水池容量为50m3(小型库为15m3);库容量100~500t者,储水池容量为100m3;库容量超过500t者,设消防水管;
(2)消防水池距库房不大于100m,消防管路距库房不大于50m;
(3)草原和森林地区的库区周围,应修筑防火沟渠,沟渠边缘距库区围墙不小于10m,沟宽1~3m,深1m。
3. 爆破器材库房设置的防护土堤
(1)土堤堤基至库房墙壁的距离为1~3m,有套间的一侧可达5m或按运输要求确定;
(2)土堤与库房之间,应设有砖石砌成的排水沟;
(3)允许用块石或混凝土砌筑不高于1.0m的堤基;堤基上部应用泥土、砂质黏土等可塑性和不燃材料修建,不应用石块、碎石和可燃材料修建;
(4)土堤高出库房屋檐1m,顶部宽度1m,底部宽度根据土堤所用材料的稳定坡面角去确定。
(三)爆破器材库的照明、通信和防雷设施的安全规定
1. 地面爆破器材库硐库的电气照明设施
储存爆破器材库房的用电负荷按耳机负荷供电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
从库区变电站到各库房的低压线路,宜采用铜芯铠装电缆埋地敷设。当全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埋地长度应不小于2倍的电缆埋入处的土壤电阻率的平方根,且不应小于15m。室外架空线路不应跨越危险库房。在电缆入户端应将其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在电缆与架空线路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库房内不应安装灯具,宜自然采光或在库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m;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铁制配电箱中;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应使用防爆手电筒或手提式防爆应急灯,不应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式手提灯。
2. 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规定
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电线应采用铜芯铠装电缆;井下库区的电压宜为36V;储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 不应安装灯具;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铁制的配电箱内,该箱应设在辅助硐室里;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库区,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和防爆手电筒;其他井下库区应使用蓄电池灯、防爆手电筒或汽油安全灯作为 移动式照明。
爆破器材库区各类建筑物的防雷级别的确定与防雷装置的设置应参照《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2007)的有关规定。
(四)爆破器材的储存、收发与库房管理
每间库房储存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储存药量
1. 爆破器材储存的安全规定
(1)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2)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0.1m高度的垫木;
(3)爆破器材的码放,宜有0.6m以上的宽度的安全通道,爆破器材包装箱与墙距离大于0.4m;
(4)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
(5)存放硝化甘油炸药、各种雷管箱盒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炸药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2. 库房安全要求
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进入库区不应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库区的消防设备、通信设备、警报装置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库区应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库区。爆破器材库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治安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等,宜分区分库分品种储存,分类挂历。库区不应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3. 爆破器材收发的安全规定
(1)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测;
(2)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帐、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3)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4)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5)总库区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许整箱(袋)发放;
(6)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7)应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发现硝化甘油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五)临时爆破器材库和临时性存放爆破器材安全注意事项
(1)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设置在不受山洪、滑坡和危石等威胁的地方,允许利用结构坚固但不住人的各种房屋、土窑和车棚等作为临时性爆破器材库。
(2)临时性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库房宜为单层结构
②库房地面应平整无缝;
③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窗、门应为有一层外包铁皮额木板窗、梦;
④宜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小于2m;
⑤库内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⑥库内应设置独立的发房间,面积不小于9m2;
⑦应设独立的雷管库房。
(3)临时性爆破器材库的最大储存量为:炸药10t,雷管20000发,导爆索10000m。
(4)不超过6个月的野外流动性爆破作业,用安装有特制车厢的汽车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爆破器材存放量不应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的2/3;在经过核准的专用同一车上转悠炸药与雷管时,雷管不得超过2000发和相应的导火索与导爆索;
②特制车厢应是外包铝板或铁皮的木车厢,车厢前壁和侧壁应揩油0.3×0.3m的铁栅通风孔,后部应开设有外包铝板或铁皮的木门,门 应上锁,整个车厢外表应涂防火漆,并设有危险标志;
③宜在车厢内的右前角设置一个能固定的专门存放雷管的木箱,木箱里面应衬软垫,箱应上锁;
④不应将特制车厢做成挂车形式;
⑤车辆停放位置,应确保爆破作业点、有人建筑物、重要构筑物和主要设备的安全
⑥白天、夜晚均应有人警卫
⑦加工起爆管和检测电雷管电阻,应在离危险车辆50m以外的地方进行。
(5)用船只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存放爆破器材的船只,应停泊在航线以外的安全地点,距码头、建筑物、其他船只和爆破作业地点不应小于250m;
②船上应设有单独的炸药舱和雷管舱,各舱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并与机舱和热源隔离;
③爆破器材的存放量不应超过2t;
④存放爆破器材的框架应设凸缘,装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固定牢固
⑤船上应悬挂危险警示标志,夜间挂红灯
⑥船上应有人员警卫
⑦存放爆破器材的船舱,应用移动式蓄电池提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
⑧船上严禁烟火,并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⑨船靠岸时,岸上50m以内不准无关人员进入
⑩海上不应使用非机动船存放爆破器材
(6)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②作业地点只应存放当班作业所需额爆破器材;大型爆破,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应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③拆除爆破和地震勘探及油气井爆破时,不应将爆破器材散堆在地,雷管应放在外包铁皮的木箱里,木箱应加锁
(7)特殊情况下,经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爆破器材可临时存放在露天场地,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存放场应选择在安全地方,悬挂醒目标志(白天插红旗,晚上挂红灯)
②爆破器材应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
③存放爆破器材的场地不应堆放任何杂物
④炸药堆与雷管不应混放,其间距离不应小于25m
⑤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不应直接堆放在地上
⑥在爆破器材堆上,应覆盖帆布或搭简易的帐篷
⑦距存放场周边50m范围内严禁烟火
⑧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