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救助与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教育救助与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教育救助与住房救助也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基本的教育救助与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体系。
一、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
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工作。2004年民政部和教育部 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规范了教育救助的对象和目标等内容。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2014年颁布、2019年修订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教育救助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各级民政、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开展教育救助工作,为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一)教育救助的含义、形式与标准
1.教育救助的含义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2.教育救助的形式与标准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并公布。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二)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对象和工作目标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对象和工作目标如下。
1.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对象
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助的对象具体为:①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未成年人;②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未成年人;③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未成年子女;④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对象。
2.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目标
各级民政、教育行政部门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目标是:①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②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三)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程序和重点
(1)实施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程序。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
(2)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重点。助学工作应当以救助义务教育阶段特殊困难学生为重点。对已经由农村敬老院和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要确保这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含农村特困户),要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和子女就学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四)高校高职中职院校教育救助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我国针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 志奖学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国家奖学金制度虽然并不只是针对困难学生,但也可以发挥资助困难学生的作用。
(2)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运用教育券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办法。
(3)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4)免费教育的范围。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
(5)学校的责任。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五)教育救助政策的发展
近年来,教育救助政策不断发展。 一是逐步加快扩大到非义务教育阶段,二是救助方式不断完善,三是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四是教育救助进一步规范化运行。在此过程中,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积极促进教育救助的发展。其中比较重要的政策文件有:《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 度的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二、 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在中国社会经济改革进程中不断发展。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设部等部委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城镇最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建设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签署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并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3年颁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为了推动住房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新的住房救助政策更好地保障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
(一)住房救助含义、标准与申请
(1)住房救助含义与住房救助标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公布。
(2)住房救助申请。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住房救助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政策
(1)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2)整合公共租赁住房政府资金渠道。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 对象。从2014年起,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及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由财政部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投资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并向西藏自治区、四省(青海、甘肃、四川、云南)藏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的南疆三地州等财力困难地区倾斜。
(3)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各地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政府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4)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各地可以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 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 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三)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政策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金补贴是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户提供住房租赁补贴,以帮助他们支付住房租金。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 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政策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要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各地要研究制定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是要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三是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各地要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省级财政要继续支持市、县租赁补贴工作,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