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 2023-07-24 • 10+ 浏览


 社会团体管理法规与政策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后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团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社会团体的行为,使社会团体的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国务院于2016年2月6日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要进行活动,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除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外,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规定进行登记。

(一)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

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以下四类社会团体可以免予登记: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2)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3)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可以免予社团登记。包括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4)其他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根据《民政部关于对部分社团免予社团登记的通知》的规定,中国文联所属的11个文艺家协会(中国戏曲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 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电视家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协、文联(不含文联所属文艺家协会),可以免予社团登记。除上述社会团体外,其他社会团体均需要依法登记。

(二)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中,有些较为宽泛,比如有固定的住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另外一些相对而言要求更具体,主要有:

(1)会员数量。如果会员全部为单位会员,则会员数应在30个以上;如果会员全部由个人会员组成,则会员数应在50个以上;如果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则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2)名称规范。对社会团体的名称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名称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二是名称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社会团体的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 国”“中华”等字样,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如果要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3)有专职工作人员。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4)活动资金。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应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应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三)登记管辖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四)登记程序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等文件。

(五)社会团体的章程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符合要求。按规定,社会团体的章程须明确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民主的组织管理制 度及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负责人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除上述各项外,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事项也应在章程中明确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有根据证明申请成立 的社会团体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或者其宗旨、业务范围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或者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或者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 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二、社会团体的管理

社会团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另外,社会团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严格自律并加强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确保其活动不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因此,加强对社会团体的外部监督与管理,推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引导社会团体建立健全组织内部治理,是确保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

(一)登记事项的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后,当涉及需要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事项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关于分支机构的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也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2. 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时,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时,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如果未履行规定程序,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

(二)财务制度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依法建账。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规范会计行为。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果、现金流量等信息。

(3)接受审计监督。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社会团体的资产如果来源于国家拨款或 者社会捐赠、资助,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二是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4)依法管理资产。这有两方面的要求:

其一,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社会团体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捐赠人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向服务对象收取的服务费等。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第一,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第二,会费标准须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第三,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 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第四,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第五,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其二,社会团体的资产必须用于合法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这意味着:第一,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间分配。第二,社会团体接受的 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 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三,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 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需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收政策

与其他非营利组织一样,社会团体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符合免税条件的社会团体,可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从而具有免税资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申请免税资格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依法登记成立;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⑤按照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福利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⑧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根据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申请免税资格时,需报送以下材料:①申请报告;②组织章程;③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④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⑤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⑦登记 管理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⑧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果是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则只需提供第①项至第③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第④项、第⑤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第⑥项、第⑦项规定的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需注意的是,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社会团体,其免税资格将因为以下情形而被取消:①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 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②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③纳税信用等 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④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⑤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⑥从事非法政治活动。因上述第①项至第⑤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从事非法 政治活动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四)年检与评估

1.年检制度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2.评估办法

依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②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是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是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三是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是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是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方评估是社会组织评估的发展方向。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坚持政社分开,管评分离,由独立的社会机构进行专业化评价,逐步将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纳入第三方评估之中,全面提升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确保评估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评估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 (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 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规定,获得3A级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获得3A级以上评估等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4A级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三、社会团体的终止

当出现法定终止情形时,社会团体将失去法人资格,终止存在。社会团体的终止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社会团体申请注销,另一种是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

(一)注销登记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当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已完成,或者社会团体自行解散,或是社会团体出现分立、合并等情形致其终止时,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办理注销登记。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 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应当一次性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申请表、债权债务公告、清算报告书,社会组织履行内部程序有关文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民政部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注销清算审计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注销的决定。

如果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将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指的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撤销社会团体登记的行政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能导致撤销登记的情形包括:

(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社会团体登记。

(2)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

(3)社会团体严重违规。比如,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4)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政策

鉴于过去一些行业协会商会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创新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2015年7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部署开展脱钩试点工作,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并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

(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要求、原则与任务

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

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四个坚持”: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法制化、非营利原则;坚持服务发展、释放市场活力;坚持试点先行、分步稳妥推进。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总体方案》执行。《总体方案》还规定,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 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总体方案》还规定,脱钩任务和措施主要有: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总体方案》对其中各个 方面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此外,《总体方案》还规定了脱钩的配套政策,包括完善支持政策和完善综合监管体制两大方面及若干具体要求。

(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行动

根据《总体方案》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2019年6 月14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简称《实施意见》),全面推开了此项工作。

《实施意见》要求,按照去行政化的原则,落实“五分离、五规范”的改革要求,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提升服务水平、依法规范运行、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作用。并且,要求坚持“应脱尽脱”的改革原则;坚持落实主管单位的主体责任;坚持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还要求,列入脱钩名单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必须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脱钩。暂未列人脱钩名单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暂时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同时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相关改革。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具体任务:一是机构分离,二是职能分离,三是资产财务分离,四是人员管理分离,五是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实施意见》还对脱钩过程中全面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完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二是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作用,四是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风廉政建设。此外,《实施意见》还提出了要完善综合监管体制:一是完善登记管理,二是加强资产监管,三是规范收费管理,四是强化行业指导与管理,五是加强信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