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妇女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从中国妇女的需要、妇女工作的基本内容以及妇女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的进程来看,妇女社会工作的内容主要围绕为妇女服务,解决妇女面临的实际困难关注妇女的发展,解决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和发展问题倡导和促进性别平等和公正的机制建设3个方面展开。
一、婚姻和家庭关系的调适与工作策略
在家庭和儿童社会工作中都会重点谈及与家庭相关工作的诸多内容,这里重点强调应用性别视角对家庭和儿童开展相关工作的一些原则。
家庭对妇女来说是重要的归属,也是妇女遭受歧视和不公平甚至压迫问题隐藏最深的地方,如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性侵犯;单亲母亲家庭贫困化;妇女在家庭中的权益被忽视将养老的责任重点放在家庭中的妇女身上,加重了承担照顾者角色的妇女的负担。
针对妇女婚姻家庭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婚姻和家庭关系调适
1.夫妻关系的调适
针对夫妻关系的调适详细参考《家庭社会工作》一章,本章主要强调性别视角的婚姻辅导原则,鉴于大多数求助者是家庭中的女性,因此在辅导的过程中要避免一味让妻子改变而忽视丈夫改变的重要性。
2.婆媳关系的调适
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婆媳关系呈现出的问题不一样,但婆媳关系是千年来的难解之题,在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影响下,婆媳被轮番污名化,不是“恶媳妇”就是“恶婆婆”。人们常常把婆媳问题归结为婆婆或媳妇个人的问题,这实际上是一种认知错误。婆媳关系与男娶女嫁形成的随夫居的婚居制有直接关系,如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女性在结婚后就成为婆家的人,与自己的原生家庭断裂,养老的具体责任全落在媳妇身上(如照顾老人日常生活起居等),甚至将儿子不孝顺的罪名也落在媳妇身上,种种原因,致使婆媳之间非常容易产生矛盾。
婆媳关系调适最重要的原则是,要教育媳妇认识到婆家和娘家都要平等对待,不要分亲疏远近。调适时应该遵循包容和相互理解、将心比心等原则,建立平等、尊重的婆媳关系。尤其是在乡村社区,要进行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社区力量形成对婆媳行为方式的有效舆论力量。
3.亲子关系的调适
由于传统的社会性别分工,母亲担负着重要的养育子女的任务。当孩子教育出现问题的时候,家庭和社会往往将责任归因于母亲角色的不当或者母亲素质不高,如果没有性别敏感性的社会工作者将辅导焦点集中在如何当好一个母亲和当母亲的技巧上面,反而会加重母亲的责任和负疚感,忽视父亲的责任和其他家人的配合,以及教育中社会所承担的责任。调适亲子关系的原则是第一,要教育家长有健康的育儿观念,优先重视孩子品德和能力的培养第二,家长教育身教重于言教第三,让家长认识到亲子关系优先于其他任务性的工作第四,家长要给孩子成长的空间(包括犯错误的空间)。
(二)针对单亲母亲家庭的服务
单亲母亲家庭是指因为丧偶或者离异以及其他一些原因,导致只有母亲带着孩子一起生活的家庭。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单亲子女教育难,单亲母亲贫困化,就业、再婚难,社会对单亲母亲的歧视和偏见使得她们的生存环境恶劣,缺乏针对单亲母亲家庭的社会保障等。
社会工作者应从以下几方面看待单亲母亲家庭∶
(1)单亲家庭是一种现实存在,是正常的家庭形式。
(2)单亲母亲的问题不是单亲母亲个人的问题,而是社会福利不足、社会歧视观念等导致的问题。
(3)尊重和相信单亲母亲应对问题的能力和智慧。
(三)针对失独家庭的服务
失独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或不愿收养子女的家庭。其存在的问题是,失独带来三大“欠缺”∶一是核心家庭结构的残缺;二是精神情感生活的痛缺三是老年生活照顾的空缺。失独最大的问题是精神-情感-心理的全面危机。广义失独家庭既包括了“绝对失独家庭”和“相对失独家庭”,也包括了“事实失独家庭”和“潜在失独家庭”。
“走出失独”社会工作干预的内容主要包括∶从个人家庭层面,协助当事人首先从情感和理智上承受和接受事实;其次要告别过去以孩子为中心的生活,将对孩子的爱转移到爱自己或者建立新的情感转移目标;最后要重建生活的信心甚至信念,包括重建自我价值,重获人生意义。从社会层面,社会拯救的实质是对“唯一性风险”的国家补偿和老有所养全方位支持。从社区层面,通过社区公共教育让社区居民认识到失独家庭的困境,营造对该群体尊重、关怀和帮助的氛围;帮助解决失独家庭遇到的实际困难,提供家庭所需的服务鼓励和动员失独家庭参与社区活动,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重塑生活意义。此外,还包括建立支持小组,组织遭遇同类问题的家庭和人群形成支持和互助团体;倡导保障失独家庭的社会政策不断加强和完善,如目前的三孩政策是一种预防该类家庭问题的有效措施提供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以及一些救助或者补偿是重要的解决问题的制度性保障。
(四)与家庭一起工作的视角1.家庭为本和妇女为本的视角
“家庭为本”服务的原则是∶要求服务以家庭为重心,强化家庭的功能,使之有效地履行家庭本身的角色改善各项社会制度,以减少对家庭功能的损害。“家庭为本”强调以人格平等为原则的现代家庭关系,在重视个人要求的同时维持家庭关系的协调。如果在传统父权制的家庭观下理解“家庭为本”的原则,就会强调妇女在家庭中扮演的重要角色,甚至牺牲妇女的利益而成全家庭的整体利益,如深受婚姻暴力伤害的妇女常常牺牲自己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成全孩子,作出不离开受暴家庭的决定;将母亲视为家庭角色的扮演者、母亲责任的重要承担者,就会要求母亲花更多的时间照顾孩子,并且在服务上指导母亲学习教育孩子的技巧,忽视家庭中父亲的角色以及社会资源在教育孩子、照顾老人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等。
“妇女为本”的实践原则要求尊重家庭中妇女作为独立的人的需要和情感,不能把她们视为家庭角色的扮演者,强调不能为了家庭利益而一味要求妇女作出牺牲或者忽视妇女应该独立享受的权益。妇女为本,不是说只考虑妇女的利益,而是应该将妇女放到一个特定的文化处境中。因此,在具体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应尽量做到家庭整体利益和妇女利益两者的兼顾。“妇女为本”是对传统的“家庭为本”中忽视妇女利益的一种补充,从这个意义上说,两者不应该是矛盾的。
2.性别视角的家庭工作原则
除了遵循一般社会工作理论中与家庭一起工作的原则之外,性别视角的家庭工作原则更加丰富了家庭社会工作的视角,其工作原则是∶
(1)尊重和接纳现实中家庭形式和婚姻形式的多样性。
(2)重新调整家庭权力,避免家庭暴力、冲突与资源分配不均。
(3)夫妻双方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协调与平衡。
(4)做好父母不仅是一种责任,更需要学习,父和母的责任同等重要。
从性别视角来看家庭,社会工作者必须有性别平等的敏感性,关注妇女的经验,关心家庭中女性是否受到来自文化、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外在影响,以及这些影响是否给妇女造成了压迫和家庭中不平等的地位。因此,家庭教育的重点是协助女性在家庭生活中自我赋权,尊重女性独特的个性和权利,而不仅仅成为家庭角色的扮演者,同时让男性意识到自身在家庭育儿角色上的缺失对孩子及家庭带来的影响。
案例6-1
王女士,45岁,育有一儿一女,儿女都进入了青春期但和妈妈感情疏离。王女士因工作性质常年出差,丈夫工作安定,可以照顾家庭。多年来,家庭生活虽然平静,但王女士一直感觉丈夫不理解她的工作,很难与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沟通,与两个孩子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疏远,在家中感觉孤独,甚至觉得家人对她的需要就是挣钱。王女士在工作中与一名外地男性产生了婚外情,对方离异没有子女,王女士陷入离婚或者割断婚外情的痛苦选择中,因此求助社会工作者。
首先社会工作者遵循无条件接纳和非评判的工作原则,对前来求助的王女士表达对她情感的尊重,接纳已经发生的事实。同时,遵循当事人自决的原则,协助当事人一起分析和明确离与不离的利弊,由当事人作最后的情感抉择。本案例中当事人最终选择留在家里。社会工作者采用性别视角的家庭工作原则,开始以家庭为工作对象,以解决婚姻危机和冲突为切入点进入家庭,展开家庭辅导,最终让家庭关系产生改变。
作为社会工作者,需要反思在辅导过程中自己关于婚姻辅导的理念和价值观如果是比较传统的家庭为本的辅导理念,在辅导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可能比较倾向该妇女留在家中成全家庭如果是妇女为本的辅导理念,可能鼓励妇女尊重自己的情感,追求爱情。但这两种辅导取向都有其局限性,家庭为本可能让妇女回到家中,可能成全了家庭,但忽视妇女的情感需求妇女为本的辅导可能重视了妇女首先作为人的情感追求,但忽视了其他家庭成员对家庭完整性的需求。
而性别视角的家庭辅导需要考虑所有人的利益,尤其是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当王女士作出留在家庭的选择后,这不是社会工作者辅导的结束,而是开始,还要协助家庭成员们一起认识到每个人都是问题的一部分,促进家庭问题的认识和改变,让留在家庭的王女士感受到家庭关系的改变带来的欣喜。同时,也要做好婚外一方的情感辅导。假如王女士最后选择了离开,也同样要做好家庭的工作,让家庭成员看到各自的问题,如何接纳和理解王女士。
二、针对伤害妇女行为的干预
(一)妇女暴力的类型
1.针对妇女的婚姻暴力
(1)婚姻暴力的概念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界定为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夫妻之间,丈夫针对妻子的上述暴力行为。
(2)婚姻暴力的一些特征
受虐妇女综合征是指长期遭受婚姻暴力的妇女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其特征是∶低自尊,认为自己应该对施暴者的行为负责,有严重的罪恶感和心理压力,并带有身心疾病,相信除自己外没有人能够帮助自己解决问题。
暴力循环论婚姻暴力是有规律的,呈现出周期性循环发生的特征,分为愤怒情绪积蓄期、爆发期、道歉、宁静、爱、喘息期等不同阶段,有时也被人们称作“螺旋状”的暴力。每次暴力不仅有周期而且深度也相同。
暴力正常化是指长期和反复经受暴力的妇女,不是不愿反抗暴力,而是逐渐将暴力行为视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将其正常化。她们被暴力控制了身心,否定自己的能力,不相信自己能够摆脱暴力等。
上述的特征加大了干预婚姻暴力的难度,表明让受虐妇女走出暴力关系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3)对婚姻暴力的理论分析
心理学的观点侧重从个人因素来探讨,认为施暴者个人的认知、行为和情感方面的缺陷导致了暴力行为,如自卑、不会表达思想和情绪、害怕与人建立亲密关系、多疑等。
社会学习理论∶从个人与家庭等微观系统分析暴力产生的原因,认为暴力是一个社会性习得行为,是通过直接体验或者观察而学到的,以此来解释男人是如何在童年时代的经验中,以及在社会化过程中学习暴力行为的。根据此理论,既然暴力是习得的,那么干预中也可以通过再学习改正施暴行为。
社会性别理论∶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男性对女性行使的权力,是父权文化的产物。社会文化把家庭暴力当成是“家务事”或者“私事”,并且将妇女受虐归为“个人”原因。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文化中,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得到某种程度的掩饰。这些社会文化因素促使妇女变成“习得无助”,而沮丧和无助感使得她们在暴力面前越来越难采取行动,只能留在受暴的婚姻中。
2.扬卖妇女
(1)拐卖妇女的概念
拐卖妇女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涉及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等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妇女在被拐卖的过程中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如性侵害、失去自由、虐待等。把妇女当成商品买卖,严重地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同时给家庭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这种行为是对妇女人权的践踏和轻视。拐卖妇女的根本原因是一种性别歧视,在婚姻中两性不对等的权利关系所致。经济落后、法律意识不强等仅仅是表面原因。
(2)对拐卖妇女问题的治理
从根本上治理拐卖妇女问题,一方面需要完善法律中涉及的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有关条文,严格依法治理另一方面需要在政府、社会、社区、家庭以及个人层面开展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活动,进行综合治理,以便有效地改善拐出地和拐入地妇女的生存与发展状况,有效地减少和遏制拐卖和欺骗妇女现象的发生。同时,要无死角地普及和宣传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律知识。目前对拐卖和欺骗妇女儿童的治理仍然局限于公安打击、妇联救助的方式上。将社会工作专业的理念和方法应用于此,开展个人、社区和社会法律、政策等层面的综合治理,应该是妇女社会工作需要开拓和发展的重要实践领域。例如,公安机关打击了拐卖妇女的行为,从卖出地解救几名妇女回到她们自己的家乡。但这些回到家乡的妇女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所遭受的心理创伤如何康复?今后如何在家乡开始新的生活,她们的家人和社区如何对待她们?她们拐卖地的家如何面对妇女被解救后留下的孩子的安置和一个家庭的破碎等等。这些问题更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进行后续的跟进服务。
3.针对妇女的性暴力
(1)性暴力的定义
目前,针对妇女的性暴力已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世界卫生组织将性暴力定义为“无论当事人双方是何种关系,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在家里和工作中)任何人通过强迫手段使另一方与其发生任何形式的性行为、企图发生性行为、令人厌恶的性暗示或性骚扰、买卖行为或其他另行说明的行为。”当前,比较严重的是针对妇女的强奸、猥亵和性骚扰。
①强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定义,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的意志,强行与女性发生性交的行为。
②性骚扰。性骚扰的界定主要靠受害者的主观感知有针对性的、违反个人主观意愿的、带有性意味的行为或者言辞。“性骚扰”的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言语上,故意说下流语言挑逗违背对方意愿,讲黄色笑话强迫别人听。二是行动上,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身体的性敏感部位;故意展示色情淫秽图片、广告等,让人难堪。③猥亵。猥亵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动机,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的淫秽行为。客观上包括抠摸、舌舔、吮吸、亲吻、手淫、鸡奸等行为方式。猥亵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2)性暴力给女性带来的危害
①生理伤害睡眠障碍,例如突然噩梦连连,难以熟睡,失眠厌食或暴饮暴食自我伤害身体无故不适,例如行走别扭,常有下体疼痛的感觉感染性病或者未婚怀孕。
②心理伤害情绪过激或情绪抑郁,变得极端敏感或暴躁易怒焦虑、抑郁、自杀倾向、进食困难自责、内疚、自卑,影响人际关系对人不信任,对被触及身体的反应异常强烈神情恍惚,注意力难以集中,学业受影响明显出现吃手指、啃指甲、尿床等类似幼儿的倒退行为,甚至出现身心发展迟缓的现象;害怕某些人或某些地方;突然出现与年龄发展阶段不相符的性知识。
③家庭方面的伤害经受灾难性打击,经历以下阶段,包括震惊、否认(不相信)、愤怒、悲伤和决定解决心理挣扎和情绪困扰(贞节观念导致的羞耻感,“面子创伤”,不知道如何处理,社会舆论的压力等)现实困难(如打官司、离婚、转学、经济困难等)家庭关系(影响亲子、夫妻、亲友、邻里等社会关系)。
④对社会的危害∶引起公众恐慌;对社会环境产生不信任感和不安全感。
(二)针对妇女暴力的干预原则和策略
1.干预原则
(1)关注受害妇女的生命安全。
(2)接受受害妇女描述的问题而不是责怪受害者。
(3)尊重受害妇女的人格独立,提升她们的自信心。
(4)与受害妇女建立信任、真诚的专业关系。
2.干预策略
(1)促进相关立法及法律完善。向有关机构及其领导者、决策者进行倡导、宣传、培训开展国际合作、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间的合作建立和完善对受暴妇女的社会救助机制向大众进行重视妇女人权的宣传和教育倡导社会树立尊重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2)为受暴妇女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开设妇女心理辅导、法律咨询等热线,对受到性骚扰、性暴力、性侵害的妇女进行心理上的帮助、个案辅导。
(3)建立受暴妇女支持小组。小组成员主动参与反暴工作,唤醒社会的理解和关注建立对施暴人的干预机制,不仅从法律上更要从思想认识上使其认识到如何尊重妇女,制止其暴力行为。
(4)开展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综合干预行动,必须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从公检法、司法、城市、农村、医院、妇联等领域进行研究、行动、倡导立法等形式的综合干预,建立多机构合作的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机制。鼓励和支持建立为受害者服务的专业机构。除了上述的婚姻暴力、拐卖等暴力外,还有对妇女以及女童的性侵犯、对从事商业性性服务的妇女的剥削和暴力等,都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第九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第十四条要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三十五条要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对流动妇女和留守妇女的服务
(一)针对流动妇女的服务
流动妇女群体集农村人、女性、被雇用者三种身份于一身,使得她们在流动打工生活中面临包括来自性别、阶层等的歧视和压迫,如工作中面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等方面得不到保障情感和婚姻也面临极大的挑战,她们到了婚嫁和生育年龄要面对选择留在城市或者回到农村的困扰没有定期的妇科体检,很少关注生殖健康。针对流动妇女人群更要强调包括性别在内的社会平等,没有社会平等的大环境,只谈性别平等不能真正改善流动妇女的境况。
针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主要有几个方面∶首先,解决问题的根本是要从国家大的战略布局出发,解决“三农”问题,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缩小城乡差距上下功夫,让妇女愿意留在自己的家乡愉快工作。同时,对流动妇女,国家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让流动妇女能够平等享受国家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资源,优化她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其次,将流动妇女视为社区中的一分子,针对她们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在劳累的工作之余有个空间放松自己鼓励她们参与社区公益活动,促进其与本地居民的融合对她们进行职业培训,拓宽就业途径给她们的孩子开办各种夏令营、亲子班以及课外辅导班等,缓解她们无暇顾及孩子的压力。最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致力于建立她们之间的支持小组,建立她们的互助关系系统,增强她们一起争取各种权益的力量,为她们联络资源,提供就业咨询和心理辅导等。
(二)针对留守妇女的服务
留守妇女是指丈夫出去打工而自己留在家中承担农业生产并照顾孩子和家庭的农村妇女。由于丈夫在家庭中缺位,妇女承担了所有的农活以及照顾孩子和家庭的责任,妇女的生活负担和精神负担加重。另外,由于长期夫妻分离也导致夫妻感情和家庭矛盾出现危机,甚至针对留守妇女的性侵犯等犯罪案件不断增长。其根本原因是城乡二元结构以及传统性别制度造成的。
要解决该问题,应将问题放到宏观的农村发展视野中,倡导政策方面关注农业女性,
化带来的农业问题。留守妇女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对其提供农业技术的培训,提高其农业技术水平。同时用政策和资源改善、丰富留守妇女的精神生活,并创造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减轻生活负担,增加资源以减少她们的压力和困难。需要更多社会工作者从事农村社会工作,建立妇女组织,增强她们之间的互助,在这方面,社会工作者可借鉴农村发展工作领域的丰富经验。
四、针对妇女生殖健康的服务
(一)妇女生殖健康的概念
公民健康是衡量和评价一个国家公共卫生政策有效性的重要尺度。生殖健康是指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过程所涉及的一切事宜在身体、心理和社会方面的健康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不适。具体表述为人们能够有和谐、满意而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有权获得卫生保健和生育健康的知识与信息,有权享有必要和良好的健康服务。
妇女的生殖健康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包括妇女对自己健康权利的认识、权利的行使和行使能力。妇女的生殖健康涉及其整个生命周期的完好和安全状态,包括享有生命安全的权利、在整个生命周期达到身心健康标准的权利、享受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的权利以及有能力抵御各种传播性疾病的权利。具体来说,能够进行负责、满意和幸福的性生活,而不担心传染疾病和意外妊娠能够进行生育并有权决定是否、何时生育和生育间隔妇女能够安全地通过分娩和妊娠,妊娠结局是成功的,婴儿成活并且健康成长夫妇能够知情选择和获得安全、有效、可接受的节育方法。同时,妇女有着特殊的生理特点————“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需要保障“四期”期间的劳动权益和适当的工作。妇女生殖健康和安全不仅关系妇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子孙后代以及整个家庭和社会的总体健康水平。
(二)干预的原则
(1)妇女是生育的主体,而不是客体。
(2)妇女主动参与健康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而不是只作为被动的承受者。
(三)干预策略
妇女生殖健康的干预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生物医学、社会文化、妇女地位、医疗体制等方面的工作,因此解决该问题也要多部门合作,综合治理。针对妇女生殖健康方面存在的问题(详见第一节妇女问题中妇女生殖健康问题),其主要服务策略如下
(1)倡导制定健全具有社会性别敏感性的妇女生殖健康的政策。
(2)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妇女为中心”的服务策略。即依托社区,把生育健康工作内容直接放到基层,落实到户和人向妇女提供卫生保健的知识与信息,提高妇女控制自身健康的能力;让社区中的妇女骨干人物在生殖健康工作中发挥核心的作用;赋权妇女,培育妇女自助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妇女互助的健康小组。
(3)建立妇女定期生殖健康检查的制度。
五、妇女脱贫工作
(一)妇女贫困的定义
妇女贫困的特殊性、复杂性和动态发展性使其概念也多元化和复杂化,现有对妇女贫困的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一是物质视角定义的妇女贫困。从物质匮乏角度定义的妇女贫困,主要是指妇女在收入、资产、社会保障方面以及妇女更难获得土地、信贷、资本、收入高的工作等方面而陷入贫困。二是人文视角定义的妇女贫困。具体表现为妇女在文化、权利、社会资本以及社会网络支持等方面的贫困。此外,已婚女性尤其是老年女性在信息来源、闲暇安排、活动范围、宗教信仰等方面存在精神贫困。三是其他视角定义的妇女贫困。主要是从健康、时间、婚姻等方面界定的妇女贫困。如妇女尤其是已婚妇女在经济发展所提供的就业机会与传统社会性别分工所规定的家庭责任下,存在工作时间超时,得不到足够休息与闲暇的“时间贫困”。
(二)妇女贫困的类型
从区域看,妇女贫困主要包括城市及农村两类。一般认为,农村贫困妇女分布于贫困家庭,低收入妇女、老年妇女以及贫困女童等构成农村贫困妇女的主体。同时中国贫困的地域性、多元性决定了少数民族贫困妇女成为少数民族地区和国家妇女反贫困重点关注的群体。在城市,妇女是构成城市新贫困群体中各贫困层的多数,如失去稳定生计和福利的下岗失业女性、女性非正规就业人员、流动妇女、失地女农民、女户主单亲家庭等。从群体看,妇女贫困主要有八大来源下岗失业人群、工作中的低收入者、流动妇女、失地女农民、女户主单亲家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老龄化中的妇女群体、受气候变化等灾害影响的新型贫困妇女。同时伴随社会转型,离婚妇女、农村留守妇女、移民妇女的贫困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三)妇女贫困的特征
除个体性别差异外,妇女贫困具有多重特殊性一是妇女易受损害性和脱贫困难性。贫困妇女在社会、经济和文化各方面均处于从属和特殊地位,在遭遇经济危机、自然灾害等社会重创时更为脆弱。社会结构、婚姻家庭、文化素质的约束,市场机制的重利性取向以及发展计划没有足够关注妇女问题,导致妇女更易陷入贫困并难以脱贫。二是妇女贫困的演化性和传递性。妇女物质贫困与人文贫困密切相关,一种贫困常常导致其他贫困现象的发生。农村、城市妇女经济贫困以及政治参与的边缘化易使其陷入精神文化的贫困,且与婚姻、家庭解体密切相关。妇女贫困的传递性主要是对儿童的影响。三是妇女贫困的分散性和多样性。妇女贫困基本呈现了贫困人口“小集中、大分散”的特征地域广阔和民族多样性也决定了贫困人群的分散和多元分层,即妇女贫困具有地域、年龄和身份归属上的分散性和多样性。四是妇女贫困的多重交叉脆弱性。一方面,贫困妇女在地域、年龄和身份归属上存在交叉重合,如少数民族妇女的贫困问题同时叠加了民族性、性别性、经济性三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突发性疾病或自然灾害会在瞬间导致或加剧贫困妇女的脆弱性。五是妇女贫困的隐蔽性。这种隐蔽性既表现为贫困主体对贫困的隐瞒,又表现在社会对妇女贫困的忽视。前者主要是指受艾滋病感染或影响的妇女以及老年妇女等特殊群体,由于社会的歧视污名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而不得不处于隐蔽状态。而社会对妇女贫困的忽视,主要缘于部分妇女文化水平较低和权利贫困的隐蔽性,以致进一步被社会忽视。
(四)妇女贫困的影响因素
妇女贫困的原因主要包括自然、家庭、社会等环境因素,客观社会结构因素以及个人主观因素等。同时,妇女致贫的因素经常重合叠加、相互作用,特别是多重脆弱交叉下的妇女贫困。
1.环境因素
导致妇女贫困的环境因素主要有自然环境、制度环境、社会经济环境等。自然环境主要是生态环境恶劣、资源匮乏制度环境则是社会政策运行环境的低支持度、政策低可行性、低可得性,农村经济环境和政策环境约束、社会支持不足所产生的积累效应以及非制度的文化、习俗等社会经济环境中,国际金融危机与全球经济一体化、政治动荡、宗教与种族矛盾、传染性疾病、早孕早育与堕胎等,会进一步恶化女性的生存与发展环境。
2.社会结构因素
个人由于性别原因在劳动力市场、社会分配体制、社会保障制度等结构性要素面前的有限选择是导致贫困的结构性因素,具体表现为土地政策、户籍制度、婚姻制度等社会制度缺乏对妇女的保护,造成妇女的边缘地位进而使其陷入贫困。农村经济改革政策、计划生育政策等在发挥正向功能的同时,也加重了农村妇女的相对贫困,甚至使部分妇女儿童的健康受损。
3.个人主观因素
妇女在生理、个人资本以及思想意识方面的局限性是其致贫的主要因素。生理上健康状况欠佳、疾病影响等易使其陷入时间、健康等方面的贫困常发的妇科病和性传播疾病增加了因感染疾病而陷入贫困的风险由于教育培训、流动机会等资源分配的限制和约束,妇女自身人力资本不足也是致贫的主要原因;思想上缺乏性别平等意识,“贤内助”家庭照顾者的角色限制了女性谋生致富的途径同时,部分贫困妇女存在集体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发展意识不足、参政议政意识薄弱等落后思想,一定程度上影响其脱贫。
(五)针对妇女贫困的脱贫工作
一是来自国家的精准扶贫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等,举国家之力进行扶贫工作,极大程度改善了妇女的贫困现状,尤其是物质贫困状况。二是社会和民间力量,多年持续的努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扶贫中的一些不足。如妇联和民间组织用小额贷款、农村综合发展等形式改善妇女的贫困状况。这些措施不仅增加妇女的收入、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更是从提升妇女的能力人手,增加妇女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和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等。三是社会工作参与扶贫工作中,因为其专业的社会性别理念和方法,可以落实国家扶贫政策,精准识别贫困妇女以及精准实施扶贫,注重妇女贫困者的能力提升,搭建妇女支持系统,有效链接各种资源,开展社区综合发展,让贫困妇女参与社区发展,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
六、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一)维权的内容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就是使宪法等各项法律赋予妇女的权益,在她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得到充分的享受,而不受到侵害。但目前妇女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仍比较严重,因此维护妇女各种权益的工作艰巨且迫切。
(二)维权的基本途径
社会工作者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工作内容是∶
(1)向社会以及妇女宣传各种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
(2)调查研究妇女权益状况,为健全和落实权益保障立法提供事实依据。
(3)监督妇女权益的落实状况。
(4)倡导、督促健全维护妇女权益的机制。
七、推进性别平等的工作
妇女得到平等的发展权利,实现妇女自身的解放,不只是妇女自己的事情。全社会的人都要有社会性别敏感意识,树立尊重妇女、健康文明的妇女观,因此在社会中宣传男女平等的国策,将社会性别纳入决策主流等的工作也是妇女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这样才能从微观到宏观根本改善和治理妇女生存的环境,为达到性别公正平等的目标创造条件。
(一)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男女平等是妇女解放的重要目标,也是社会进步的一项指标,是整个社会平等的一部分。平等,就是权利和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要靠法律来保障,机会的平等要用措施来促进。“基本国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规定、制约和引导着一般的具体政策,它的适用范围宽、稳定程度强,能够长时期起指导作用。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和执行的过程就是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过程,没有社会性别视角,很难落实男女平等。
(二)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工作
一个国家是否具有不断完善的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是判断其是否真正重视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重要标志,性别平等立法、国家行动计划的制订与实施,以及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机构的建设,是建立和完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妇女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1.社会性别主流化
1997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认为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是一个过程,它对任何领域各个层面上的任何一个计划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或项目计划,对妇女和男人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它是一个战略,把妇女和男人的关注、经历作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中设计、执行、跟踪、评估政策和项目计划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考虑,以使妇女和男人能平等受益,不平等不再延续下去。它的最终目的是达到社会性别平等。
2.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内容
确立强化性别意识,注重性别分析,维护性别公正,推动平等基础上的性别发展目标采用为决策层、执行层、监察层和评估层提供性别意识训练,向政府宣扬社会性别观点的策略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两者相结合的路径,使社会性别平等意识贯彻到社会公共政策之中,并使之上升为国家意识。
3.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途径
(1)强化和明确国家与政府的责任,从制度上保证将性别平等意识贯彻在政策的制定中。
(2)逐步改变权力结合体系的构成,也就是改变主流的结构,让妇女、妇女组织、困难群体进入主流,改变性别关系和权利关系。
(3)强化全社会的性别敏感意识。
(4)要建立国家及地方一级的性别平等监察机构,保证社会性别意识政策和方案切实得到实施和有效的监督。
(5)要有社会性别的统计、审计和分析。
让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过程,也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过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指导妇女解放的指导思想,男女平等是政府为贯彻这一指导思想而制定的一个国家的根本性政策,社会性别主流化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具体策略和实施途径。只有从上述几个方面人手推动,妇女的现状和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改变。
上面几项基本工作内容之间是相互联系、彼此促进的,既要解决妇女面临的现实问题和维护妇女权益,又要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