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预防
事故预防与应急
一、安全隐患的识别
(一)作业现场安全隐患类别
作业现场安全隐患分为高处坠落、触电事故和物体打击三大类。
(二)高处作业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见表7-1)
二、预防事故的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预防高处坠落的安全技术措施
(1)“三宝”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进人施工现场的职业要戴安全帽;高处作业点的下方必须设安全网。
(2)“临边、洞口”防护:临边、洞口防护栏、防护盖板在大部分工地均有设置,但存在着不够规范、易被挪动或效果不佳等问题。因此,在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各项临边、洞口的防护。
(3)各类防护设施的搭设符合安全要求。
2.预防触电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1)在通过供电线(即220V、380V电力线)工作时,不得将供电线擅自剪断,须事先通知电力部门派人到现场停止送电,并经许可、验电、接地后,才能开始工作,但仍须带胶皮手套,穿着绝缘胶鞋及使用胶把钳子。
(2)开始上杆前,应沿电杆检査架空线条、电缆及其吊线,确认其不与供电线接触后方可上杆。上杆后,先用试电笔检查该电杆上附挂的线条、电缆、吊线,确认没有电后再进行工作。如发现有电,应立即下杆,并沿线检査与供电线接触之处,妥善处理。
(3)在三电(电灯、电车、电话)合用的电杆上工作时,必须注意电力线、电灯线和接户线。电车馈电线、变压器及刀闸等电力设备,并保持安全距离。
(4)如需在供电线(即220V、380V电力线)上方架空时,严禁用石头或工具等系于线的一端经供电线上面抛过,必须用如下的方法牵引线条,其方法是在跨越两杆各装滑车一个,以干燥绳索做成环形(绳索距电力线应保持安全距离),再将应挂线条缚于绳上,牵动绳环,将线条徐徐通过。在牵引线条时,勿使之过松,避免下垂触及电力线,也可以再跨越电力线处做安全保护架,将电力线保护住,施工完毕后再拆除。放线车和导线均应接地良好,如应挂线条的杆档距过大时,除将应挂线条缚于绳环外,并在引渡时每隔相当距离用细绳在绳环上系一小绳圈,套入线条,避免线条下垂,触碰供电线。
(5)遇有电力线在电信线线杆顶上交越的特殊情况时,工作人员的头部不得超过杆顶,所用的工具与材料不得接触电力线及其附属设备。
(6)当电话线与电力线接触或电力线落在地上时,除指定专人采取措施排除事故外,其他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有关工作,保护现场,禁止行人走入危险地带,不可用工具触动线条或电力线,并立即报告施工负责人设法解决。事故未排除前,不得恢复工作。
(7)在吊线周围70cm以内有电力线或电灯线时,不得使用吊扳。
(8)在带有金属顶棚的建筑物上工作前,应带上胶皮手套,用地线试验或用试电笔检査是否有电,并接好地线。拆除地线时,必须先将全身离开地线,再戴上胶皮手套将地线拆下。
(9)现场需用临时电灯时,应指派电工装设,其他人不得担任此项工作。使用的电工工具必须绝缘良好,所用的导线要仔细检査,发现漏电时应及时报告,及时修理或更换。
(10)跨越高压电力线装拆电话线,必须事先联系。等停电以后再进行工作,必要时设专人看闸。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绝缘胶鞋、胶手套和胶把钳子。
(11)在高压线下穿线条时,应将施工用的线条用绳索控制在横担上,特别是在通信线路品线、放线或紧线时,更要采取可靠措沲,防止线条跳起,碰到高压线发生触电事故。
3.预防物体打击的安全技术措施
(1)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网。
(2)合理组织交叉作业,采取防护措施。
(3)拆除作业有监护措施,有施工方案,进行安全交底。
(4)安全通道口、安全防护棚搭设双层防护,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5)高处作业应进行交底,工具人袋,严禁抛物。
(二)安全管理措施
高处作业由于其特殊性及危害性,相关单位除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该加强其安全管理工作。只要对高处作业高度重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所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建立和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既要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各个场所、各个环节、各个有关人员,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真正实现“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管理制度。尤其是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明确相关作业人员各自的责任。
2.建互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的行为规范,是搞好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施工作业单位必须建立一整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以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认真落实上述规章制度。
3.编制高处作业常见事故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高处作业为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作业种类,相关单位必须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防事故发生,必须做好充分准备,编制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器材,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启动预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救援程序有条不紊地开展抢救处理工作,将事故伤亡或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4.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以保证其掌握必需的安全技术知识。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 配备和设置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护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因此,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有毒有害危险场所设置报警装置,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喷淋装置、防毒器材、灭火器材等。施工作业现场应留有应急疏散通道。对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设立泄险区。对有毒有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应进行职业病体检,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证人员,不得安排从事有毒有害作业。
6.加强承发包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因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具备条件但欲发包整个或部分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项目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在发包时,一定要査验施工或承包单位相关的安全生产资质,并与施工或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对于承发包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项目,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对其承担安全监督职责,承包或施工单位应承担具体的安全管理职责。具体来讲,施工作业单位应全面负责作业现场安全工作,负责制订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包括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告知;负责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器材。
(三)应急设备、设施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应急设备、设施包括:报瞥系统、应急照明和动力、紧急隔离栅、开关和切断阀、消防设施、急救设施(包括医疗设备、设施等)、通讯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