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属管道焊接施工的法律法规

非金属焊接操作 • 2024-03-12 • 20+ 浏览


非金属管道焊接施工的法律法规


从事特种设备焊接工作的作业人员,首先应掌握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的要求,再结合自身焊接技术的不断提高,才能确保焊出的所有焊缝都能符合相关的质量要求。因此,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了解和掌握其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涵盖了特种设备安全的各个方面,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管理、安全性能基本要求、安全保障技术措施等进行规范,是实现特种设备依法监管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结构可以分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四个层次(见图1-2)。


图1-2.jpg


一、法律

1.概述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我国现行与非金属压力管道监管相关的法律见表1-6。


表1--6.jpg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于2013年6月29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将特种设备领域的安全保障上升到了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进一步强化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更加强调发挥政府的监督作用,履行政府的行政监管职能,鼓励社会公众对特种设备安全起监督作用。该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及检验、检测的安全工作纳人该法的调整范围,实施分类的、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有效的手段。第二条还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以目录的形式列出特种设备种类(包括压力管道元件、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相应类别,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实施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具体种类和品种范围。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特种设备的使用也有相应规定,如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因此,对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上岗操作,也是为了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行政法规

1.概述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法规的形式包括“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我国现行与非金属压力管道监管有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法规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于2003年3月1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对此条例进行了修订。该条例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一部全面规范我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安全监察工作的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各类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规定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不同特种设备的不同生产环节,分别采取对生产单位进行许可,对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对产品和部件等进行形式试验和能效测试,对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等监管方式。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实行登记制度、安全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建立包括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在内的安全技术档案,对有校验周期要求的安全附件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必须按期校验,对有使用寿命规定的特种设备或部件应按规定予以报废。同时该条例还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三、部门规章

1.概述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各委员会等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行政管理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称为“规定”“办法”等。部门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与非金属压力管道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有《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2005年1月1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2011年5月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2011年6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11年第95号公告,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项目目录中规定了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包括金属焊接操作和非金属焊接操作,即非金属特种设备的焊接作业也必须持证上岗。


四、安全技术规范

1.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该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因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执行具有强制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以及相应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强制性基本安全要求、能效要求及其技术和管理措施等内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包括针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环节的专项规范,以及针对某类特种设备的所有环节或者针对所有特种设备的某个环节的综合规范。2014年12月2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TSG01—2014),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制定原则、命名原则、编号方法、版式要求和内容要求等事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可以称为“规程”“规则”“导则”“细则”“技术要求”“大纲”等,但是不得称为“规章”“通知”“通告”或者“公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编号由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志、种类代号(顺序号)及颁布年份组成,其中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志用其拼音的简称表示,即由特种设备中的特(Te)、设(She)和规范(Guifan)的拼音首字母(TSG)组成。专项规范和综合规范的编号方法分别如图1-3和图1-4所示。非金属压力管道监管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见表1-7。



2.非金属管道焊接作业人员的考试规定

为了规范燃气用和其他流体输送用聚乙烯管道的焊接技术工作,保证其焊接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规定,2006年10月27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TSGD2002—2006)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提出了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的基本要求、焊接性能的检验与试验内容和要求,弥补了当时焊工考试规则中燃气聚乙烯管道管焊工考试项目的不足。

2010年1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TSGZ6002—2010),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该细则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基础上进行修订,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以及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焊接操作人员的考核。该细则规定了应当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的焊接操作人员范围、国家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考试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考核程序与要求等事项。该细则的附录B“特种设备非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规定了聚乙烯焊工考试的内容、方法、结果与项目代号,适用于特种设备用聚乙烯管道的热熔对接法和电熔连接法的焊工考试,引入了《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TSGD2002—2006)的相关内容并做了修订,废止了其中有关焊工的考试组织、考试与管理等相关要求。该细则规范了聚乙烯管道焊工考核的要求,对企业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D7001—2013)及《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D3001—2009)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起到保障作用。

规范聚乙烯管道焊工考核工作,有助于规范焊工的焊接行为,保证焊接工作质量,是预防燃气管道投入使用后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